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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委办公室关于山东省注册建筑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3 生效日期: 1999-09-03
发布部门: 山东省建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建筑师的执业注册管理,提高建筑设计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建筑师是指依法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并在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三条 省、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注 册

    第四条 申请注册建筑师注册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特许、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
  (四)受聘于一个建筑设计单位;
  (五)参加由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统一组织的注册前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 申请注册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申报表;
  (二)考试合格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并填写《注册建筑师考试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主管部门及品用单位出具的给受聘人员申请注册的报告;
  (四)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有关发法律法规签署的聘期不少于两年的聘用合同;
  (五)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遵守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以及工作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七)山东省注册建筑师人员档案卡片;
  (八)申请人所在设计单位建筑资质印章的印样;
  (九)参加由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统一组织的注册前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注册建筑师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材料疫病报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报主管厅(局);
  (三)市(地)建设性增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挺举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四)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汇总审查并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办理注册手续。
  申请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关材料,由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汇总审查后报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定无本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后办理注册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高等学校(院)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并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准予注册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院)从事建筑专业教学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总人数的百分之四十。


    第九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批准注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批准注册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条 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注册的由聘用单位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继续注册手续。未经继续注册,其证书、印章失效。
  继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管部门及聘用单位出具的继续注册申请报告;
  (二)继续注册申请表;
  (三)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
  (四)参加国家规定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继续聘用合同;
  (六)上一注册期内职业道德证明;
  (七)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如遇特殊情况(离、退休且单位不再返聘,设计单位被吊销资质或破产、正常工作关系调动、设计单位以及所属的分支机构或合资机构间调动等)可申请办理变更注册;
  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简况;
  (三)原聘用单位与申请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解除聘用合同及同意其调动(或外聘)的证明;
  (四)原由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印章;
  (五)新聘用单位与申请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签署的聘期不少于两年的聘用合同;
  (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
  (七)主管部门及聘用单位出具的变更注册申请报告;
  (八)新聘用单位建筑资质印章的印样。


    第十二条 已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的人员,有本办法第 条规定情形或在声报材料中弄虚作假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建设执业资格管理领导小组撤消注册、收回注册建筑师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
  被撤消注册的当事人对撤消注册、收回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消注册、收回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章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自被撤消注册,不得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不再称为注册建筑师。


    第十四条 注册建筑师死亡后,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其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并交回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销毁。


    第十五条 我省实行注册建筑师属地管理制度。在山东的部属、军队属及外省驻鲁设计单位的注册建筑师,须在注册后一个月内到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注册建筑师不得在山东省范围内执业。
  办理登记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部属、军队属及外省驻鲁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或《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印章》;
  (四)山东省注册建筑师人员档案卡片;
  (五)提供参加由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六条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不手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建筑设计范围只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登记等级标准三级及三级以下项目。


    第十八条 凡属国家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等级分级标准四级(含四级)以上项目,在建筑工程各设计阶段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除应加盖设计单位资质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外,还必须在主要文件(图纸)的右下角,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与单位证书编号相符的执业专用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第十九条 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设计项目,民用建筑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或设计负责人);工业建设项目中凡属独立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分列项目,由注册建筑师任项目设计经理(工程设计主持人或设计负责人),工业建设项目中工业建筑工程,由注册建筑师任建筑专业负责人。
  注册建筑师应在以下设计文件图纸(底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民用建筑项目,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总说明目录、设计总平面图、设计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工业建设项目,在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及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条 经过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设计文件(图纸),如需要修改设计,必须征得原签字盖章的注册建筑师同意,并由该注册建筑师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修改设计。
  如遇特殊情况,修改设计时无法征得原签字盖章的注册建筑师同意,可由该注册建筑师执业的建筑设计单位委派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代行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证明,只限本人使用,单位不得统一保管,不得转借、转让、仿制、涂改。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筑师离退休后,若需继续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应首先接受原单位不再返聘,由原单位负责将其注册建筑师证书和执业专用章交回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第四章  继 续 教 育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旨在使其适应建设事业发展,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建筑设计技术、经济、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动态,使注册建筑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技术、艺术素质和执业能力,确保公众的安全、健康和福利。


    第二十四条 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执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是注册建筑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筑师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学时,两年注册有效期内不得少于80学时。其中40学时为必修,由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按国家规定的必修内容统一组织培训;40学时为选修,选修课内容由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注册建筑师参加继续教育必修内容培训经过测试合格后,由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颁发结业证书,并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注册人员执业手册》有关栏目中填写并盖章。选修内容包括学习报告、论文、著作、阅卷等由省建委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审核确认。


    第二十七条 各建筑设计单位应重视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工作,有责任为本单位注册建筑师提供学习经费和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建筑师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阻挠注册建筑师依法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并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及《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以及外国建筑师申请在山东省境内执行注册建筑师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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