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文市函[2007]1555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市[2007]468号请示收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北京大风百代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设立为合资经营(港资)演出经纪机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北京金太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资人民币100万元,EMI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投资人民币400万元。
请该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此复。
二○○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