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城市道路、国、省道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车辆清障施救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8 生效日期: 2003-01-08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函[2003]3号

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重新颁布全省清障施救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及我省有关规定,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清障施救工作由你局系统负责实施。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全省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道路清障施救费一律按本通知附表规定的基价加对被施救车辆的超距拖车加价计算收取。同时,鉴于交通事故车辆的施救难度较一般故障、违章车辆大,本通知附表所列的拖吊基价为一般交通事故车辆施救费的拖吊基价,重大交通事故车辆施救费的拖吊基价提高50%,特大交通事故车辆的拖吊基价提高100%。

  二、道路清障施救费的收费对象和范围:
  1、城市道路:(1)在标有禁止停放车辆、禁止通行的时间和路段强行停靠且驾驶员又离车的车辆,驾驶员违章且拒不接受处罚的车辆:(2)车辆发生故障,车主不能自行移开,造成交通堵塞的车辆;(3)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处理后不能正常驾驶的车辆。2、国道、省道:(1)因车辆故障不能自行移开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车辆;(2)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后,不能正常驾驶的车辆;(3)驾驶员违章且拒不接受处罚的车辆。3、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且不能自行移动的车辆。

  三、道路清障施救收费中,有下列行为的按乱收费处理:
  1、在施救过程中胁迫车主、驾驶员及乘客在指定地点修车停车、就餐和住宿的;
  2、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能自行开动的交通事故车辆强行施救收费的;
  3、超出第二款范围强行施救收费的。

  四、道路清障施救费的收费性质为事业性收费,资金用途为清障施救设施设备的修建、购置和维修更新以及清障施救工作的正常运转支出。你局接此批复后,应通知各执收单位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基金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收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本批复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在收费窗口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  湖南省道路清障施救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拖吊费  基价  每增加1公里
  吊车费  250  货重量1.5吨(含)以下的货车,其余为大汽车;
  吊车费  300  重量以内(含);3.车辆保管费:摩托车3元/
  天.台,小汽车10元/天.台,大汽车15元/天.台
  (拖吊当天不收费);4.放空费:清障车应故障车和事故车车主或驾驶员要求到达现场,但因车主和驾驶员的原因无须拖吊的,按城市道路50元.省国道100元.高速公路200元收取放空费;5.货物转运费:载重量为5吨的清障车每转运一车收费300元;6.货物装卸费:每装卸一车货物(以5吨为基准)收费300元,每增加1吨货物加60元,鲜活及危险物品的装卸费在上述普通货物基础上加50%;7.货物保管费:一般货物20元/吨.天,贵重及危险物品30元/吨.天;8.尸体转运费:200元/具;9.清障施救存放于公安交警部门自设停车场的车辆和货物,因管理原因造成遗失或被盗的,由清障施救单位负责赔偿;
  10.高速公路上的清障工作应实行就地就近的原则,交通事故车辆应拖动至就近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车主另有要求的除外);11.特.重大交通事故的划分按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1]113号)规定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