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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30 生效日期: 2003-06-30
发布部门: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州政函[2003]1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局室,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州住房公积金制度,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和覆盖率,加大对被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和违规发放住房贷款的清收力度,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经州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我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必须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二、凡未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单位必须在2003年7月30日前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三、各级财政拨款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其单位承担部分,从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始,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分别核拨。其中,国家机关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本单位预算或经费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四、暂无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亏损企业,其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但住房公积金帐户必须设立,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按规定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五、对有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要依照《条例》予以处罚,并采取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六、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对已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要尽快予以纠正;对造成损失的,要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各县(市)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符合本县(市)实际的规章制度,从制度上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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