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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8 生效日期: 2007-07-18
发布部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布文号: 国法秘农函[2007]37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转来的《关于明确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府法[2007]3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建设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第213号)属于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2003年8月31日《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广东省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缴交主体问题应当适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00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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