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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将湖北省纳入2007年“减债脱困工程”试点范围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1 生效日期: 2007-11-21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改函[2007]8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我省纳入2007年“减债脱困工程”试点范围的函》(鄂政函〔2007〕203号)悉。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省列入2007年“减债脱困工程”试点。
  二、请按照2007年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工作方案(见附件)要求,精心组织,积极推进,在12月15日前完成债务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告商务部(商业改革司)。
  联系人:林健 电话:010-85226542
  传真:010-65136823
  电子邮件:linjian@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2007年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作”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范围
  2007年“减债脱困工程”重点支持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处置国有或国有控股流通企业(商业和物资企业,不含外贸企业)在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债务。
  二、工作原则
  “减债脱困工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商务部、财政部积极推动,按照政策性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整体打包、协商定价、一次性回购”的办法处置国有流通企业历史债务,并以此为契机推动国有流通企业改革。
  三、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试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成立由省、市两级政府领导同志担任负责人,财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试点工作,并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班子负责具体工作,与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办事处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二)制定实施方案。由领导小组牵头制定“减债脱困工程”实施方案,明确省、市两级政府的责任和分工,确定工作目标、债务处置方案、进度安排和拟采取的政策措施。
  (三)确定工作平台。为便于操作,应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为工作平台,负责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回购价格、签订协议和支付资金等工作。工作平台可视具体情况由省、市两级政府统一设置或分别设置。
  (四)摸清债务底数。与资产管理公司地方办事处核清债务数额及抵押资产、担保责任等具体情况,确定拟处置债务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对负债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摸清企业的有效资产和偿债能力。
  (五)整体打包处置。为降低债务处置成本,加快处置进度,试点省(区、市)应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将全省(区、市)试点企业历史债务统一打包与资产管理公司协商处置价格,或根据实际情况,以地(市)为单位打包处置。
  (六)落实偿债资金。要督促负债企业积极履行偿债义务,最大限度筹集回购资金。地方政府要在土地、房产、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并运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给予必要补助。如企业暂时无法筹足偿债资金时,政府应先行垫付,企业盘活资产后偿还。
  商务部、财政部将继续运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按照偿债资金的一定比例予以一次性补助。具体细则按《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度国有流通企业“减债脱困工程”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07)9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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