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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0 生效日期: 2002-09-10
发布部门: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益政发[2002]12号

各区县(市ぉ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为切实做好2001年冬季已经退出现役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ぉ及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1]34号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今年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照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指令性分配原则,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种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退役士兵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接收安置,其父母或配偶无固定职业的,由退伍安置部门统一分配。退役士兵的父母所在单位,不得以其已有一个子女在本系统工作为由拒绝接收退役士兵。荣立二等功以上军功的农村籍退伍军人由退伍安置部门统一分配工作。家居农村的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在乡标准发放抚恤金。转业士官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的区县(市ぉ安置,结婚满2年,配偶婚前有常住户口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当地,可以到配偶所在地安置。城镇青年占用农村青年入伍指标或异地入伍的、农村籍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或退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置;服役期间或退伍后将户口迁往异地或在异地解决户口的,一律回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央、省属驻益单位及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都要无条件地完成当地人民政府的分配任务。各接收安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制定规章和确定招工计划时,不得与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不得以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等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对象或不按要求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编制、计划、人事部门不予核编,不予下达增员计划和核准工资关系;劳动部门不予招工补员;对其领导要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三、凡分配到各单位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一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确保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第一次就业,在安置时不对其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检,不安排试用期;非个人原因,所在单位1年内不能辞退或以优化组合为由使其下岗。转业士官服役期在10年以上的,如本人提出要求,可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凡安排到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1年内不得下岗,若1年内企业倒闭下岗,可按下岗职工对待;其养老保险费,服役期间的免缴。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努力探索指令性安置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途径。要拓宽安置渠道,鼓励城镇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同等的工资及住房、医疗、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市直将实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试点,有条件的区县(市ぉ应积极创造条件,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ぉ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济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退役士兵,要视情减免有关收费。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部门按规定托管。各地要把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要根据当地人才需求情况,按照专业资格或者职业资格培训的要求,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各地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制度,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安置部门审核同意,当地政府批准,可按每人4万元一5万元的标准缴纳有偿转移资金。各地要重点抓好农村籍回乡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积极扶持退伍军人发展生产、勤劳致富。

  五、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对符合在城镇安置工作政策的退伍、转业军人(含农村特招人员ぉ,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征收城市增容费、集资费、就业介绍费、风险抵押费等任何费用。原是农村户口的(变迁户ぉ,在办理城镇落户手续时,不受“农转非”指标的限制。各地可试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等待落户时间。
  城镇退伍义务兵待安置期间发放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湘民安发[1999]14号文件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益民字[1999]63号文件精神执行。

  六、退伍义务兵的工资从退伍办开出安置通知的当月发起,转业士官的工资从部队停发之日发起。因组织原因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七、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巩固国防、维护改革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审慎决策,狠抓落实。退役士兵安置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安置工作。各级退伍安置部门要勤政廉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把档案审查关;对假兵、假功和假残人员以及在安置工作中弄虚作假人员,要严肃查处。各级人民政府要为退伍安置部门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创造条件,解决退伍安置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和经费。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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