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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2 生效日期: 2002-10-15
发布部门: 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2]230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规范以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切实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及国家计季、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医疗服务项目的归并和价格调整方案,在广泛调查研究,严格成本测算、审核的基础上,第一次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了价格听证,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规范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本通知印发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统一进行归并。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以下简称《医疗价格》)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医疗服务。并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凡调整规范后《医疗价格》上没有的医疗项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自行开展并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医疗机构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应严格按照《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报,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批准后,方可收费。

  二、分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功能,鼓励和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促进病人选择医院、选择医生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病患者合理分流,调节不同社会阶层看病就医的需要,这次调整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分三类确定。全省县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价格名单见附件二。各类医院可以在省统一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基础上自主确定下浮幅度,报当地同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不得自行确定上浮幅度。同时,允许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中医附一院、南华大学附一医院7所医疗机构的手术治疗价格在一类价格基础上上浮5%(但项日说明中标明可加收的项目,其加收部分不得上浮)。长沙市口腔医院临床诊疗类中的口腔治疗和口腔手术价格可按一类价格执行。

  三、严格特殊器械和特殊材料费管理
  这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规范后,必须严格医用特殊器械和特殊材料费的管理。凡是价格项目“除外内容”和“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等,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明确规定可另收特殊医用器械、特殊材料费的,可按购进价加一定差率计收。即购进价1000元(含)以下的加收8%;1001--5000元(含)的加收5%;5001元以上的加收3%。各医疗机构应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分两次将一次性特殊医用器械、特殊材料购进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未按规定要求报备的,不得执行加收费用的规定。

  四、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各地应当加强对调整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不折不扣付诸实施,防止违价乱价现象发生。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本通知印发的《医疗价格》,凡医疗机构实际执行价格超过政府规定的指导价幅度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随意套用项目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2、医疗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法规和政策,按照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主要的和常用的医疗服务项日名称和服务价格、服务内容、在收费地点和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使用省里统一研制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软件,设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透明度,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3、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必须按省统一规定建立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全省统一的《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包括医疗服务和药品)见附件三]。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当天支出的费用按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和材料)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并免费向病人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必须按《医疗价格》的规定载明医疗服务项目编码,没有编码的,按乱收费查处;药品和材料要列明每一种药品、材料的规定、数量和单价。每日费用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患者保管,一份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后记帐。患者对清单中所列项目提出咨询时,医院应当给出明确解释。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并可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举报。
  4、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成本价格报告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内部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努力改进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设立与价格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职价格管理人员,取消各医技、临床科室的划价权,杜绝人为乱划价、乱收费现象。同时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等不良现象,切实减轻患者的负担。
  5、严格执行价格登记证和年度审验制度。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调整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到当地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接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审验。

  五、努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方案顺利实施
  各级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止通知后,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努力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调价方案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按照省里的统一布置,组织医疗机构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调整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培训班,使之了解调整规范的要求,正确实施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为方便社会各界了解调整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支持和监督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实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将编印《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实用手册》,按编印成本价格向社会公开发行。各地要认真做好医疗价格手册的宣传征订及发行工作,确保自愿购买者能及时订购。
  各地要认真研究和切实落实特殊困难群体的优惠政策,确保其基本医疗服务需要。各医疗机构应按本通知印发的《医疗价格》统一规定的住院床位数比例,设置普通住院床位,优先“五保户”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患者入住,并对其门诊诊查费实行减半收取。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5日起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厅[1992]湘价费字第219号[1997]湘价费字第71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此前发出的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的文件同时废止。
  名地在贯彻执行本通知过程中,要对医疗机构进行跟踪服务,及时向省反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经省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作适当调整。

附件一:《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略)
附件二:全省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分类价格名单(略)
附件三: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包括医疗服务和药品)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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