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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加油站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8 生效日期: 2002-08-28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个体加油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湘国税发[2002]24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已按文件要求认真开展了对所有个体加油站的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在此过程中各地反映出了一些问题,现将解决办法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考虑到税务登记代码是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识别号,因此主管国税机关在办理个体加油站变更税务登记时,应按照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方法进行税务登记的变更。办理游乐税务登记时,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回原空白发票、发票购领簿和税务登记证件。
  二、个体加油站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后,应先将其加油机的税控装置内的原数据进行备份,然后重新进行税控初始化。保证税控装置内的纳税人代码与税务登记代码相一致,加强对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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