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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征管信息资料共享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4 生效日期: 2002-07-04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湘国税发[2002]27号

为进一步加强稽查与征管部门的信息交流,规范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征管信息资料共享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在执行中有什么困难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征管信息资料共享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理顺稽查、征管机构的运行机制,规范税收执法职能,充分利用现有数据资源,扩大税务检查的广度和深度,提高税务稽查专业水平,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市、州所辖征管分局负责定期向稽查局提供辖区所有纳税人的征管信息资料(《湖南征管4.30版数据》)。征管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减免税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税种登记资料、纳税申报资料、发票领用存资料以及当期的应征税款和入库税款资料等(2001年度征管信息资料应尽快传送至市、州局信息中心)。

  第三条 各市、州所辖征管分局必须于每月12日前将本局征管信息资料传送至市、州局信息中心。各市、州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必须于每月14日前到市、州局信息中心提取各征管分局报送的征管信息资料。

  第四条 征管分局应及时更新征管信息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五条 各市、州局信息中心负责本辖区内的共享信息数据传送,负责对没有按时报送数据的单位督促催报,负责对使用数据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各市、州所辖征管分局在日常征收管理中发现的疑点或涉税案件,必须及时将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移送稽查局案源管理部门,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 稽查局负责定期向征管分局提供相关稽查信息资料。稽查信息资料主要是指:1、稽查结案资料。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稽查建议》。2、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征管移送案件的检查情况,稽查查补税款催报催缴情况,稽查中发现的走逃企业名单、应采取停止供应发票措施及其他相应措施的企业名单等。

  第八条 各市、州稽查局必须在每月12日前将上述稽查信息资料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征管分局,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九条 有关金税工程要求的信息传送,按总局规定的金税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尚未使用CTAIS管理系统的市、州。

  第十一条 尚未使用CTAIS管理系统的市、州稽查局必须使用湖南征管4.30版软件处理稽查业务。

  第十二条 各地征管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应互相配合,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并纳入岗责体系的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传送时间,遇国家法定公休日向后顺延。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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