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02 生效日期: 1994-11-02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省政府同意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近几年来,我省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在堵截检疫对象的传入、控制林木病虫害发生、建设检疫网络、保护林业生产安全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省与周边省份物资贸易越来越频繁,森林植物及林产品调运量日益增加,森林植物检疫对象传入的危险性愈来愈大。更值得警惕的是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等重大危险性病、虫,近几年已在周边省份发生并酿成灾害,随时有传入我省的可能。为了切实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保护我省林业生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林业、交通、工商、铁路、民航、邮电等部门,要认真学习《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河南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的高度,认识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把关与服务相结合的观点,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依法检疫,切实堵住一切危险性病虫害传播蔓延的途径,保障林业生产安全,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它森林植物;
  (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它林产品。

  三、出省森林植物检疫,由河南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及授权的市地、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办理,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加盖“河南省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省内森林植物检疫,由县级以上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办理,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盖当地森林植物检疫专用章。
  进出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四、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 条、《河南省森林病虫防治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实施调运检疫时,森林植物检疫人员必须持有省林业厅核发的《森林植物检疫员证》,方可进入车站、机场、邮局(所)、码头的货场、仓库及其它场所进行检疫检查。交通、铁路、民航、邮电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

  五、各级交通、铁路、民航、邮电部门承运、收寄本意见第二条所列森林植物及其它产品时,发货方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植物检疫证书》应随邮单或货运单寄运,最后递交收货单位或个人。凡无《植物检疫证书》或寄运货物种类、数量与《植物检疫证书》不符的,一律不得托运或邮寄,违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