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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湖南经济信息专修学院学杂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7 生效日期: 2002-05-27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2]107号

湖南经济信息专修学院:
  你院“关于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报告”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院对自愿就读的学生按不营利原则收取学杂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函授班学杂费:大专班,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元;本科班,每生每年不超过1400元。
  2、全日制教育学杂费:大专班,每生每年不超过2200元;本科班,每生每年不超过2600元。
  3、住宿费,每生每年不超过600元。

  二、以上收费标准仅适应于2002年秋季招生。以后新招学生收费由你院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

  三、你院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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