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03 生效日期: 2008-02-03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民电[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2008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1月14日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安排好当前低保家庭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对低保家庭的影响。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与当地价格、统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制定预案,采取适当调整低保标准、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和发放临时补贴、进行节前慰问等方式,确保低保对象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春节。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07〕70号)要求,继续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群众的关爱落到实处。
  二、继续执行2007年中央出台的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政策。2007年,为了应对物价上涨,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民政部、财政部先后三次出台了临时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政策。根据目前物价情况,这些政策措施2008年继续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继续给予适当补助。
  三、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在执行原有政策基础上,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中央财政按原补助范围对城乡低保对象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金额。同时,各地要根据物价上涨情况,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四、规范低保资金发放程序。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规范低保救助范围,做好低保政策与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合理衔接。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减少中间环节;严禁长时间滞留、缓拨上级补助的低保资金,确保低保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民政部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