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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域名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2 生效日期: 2005-11-22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我市电子政务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国廊坊”门户网站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相继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了公益性网站,政府系统门户网站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但网站域名普遍存在着标准不统一、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门户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冀政办函[2005]6号)和《廊坊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廊政办字[2005]80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系统门户网站域名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标准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lf.gov.cn”,通用网址是“中国廊坊”。市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域名为:“lfxxx.gov.cn”,其中lf代表廊坊,xxx为市政府各部门名称的汉语拼音缩写,如廊坊市人事局的网站域名为:“lfrs.gov.cn”。
  各县(市、区)网站的域名为“xxx.gov.cn”,其中xxx为各县(市、区)政府名称的汉语拼音全称或缩写。如,大城县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dacheng.gov.cn”。
  县级政府部门网站的域名要按照以上要求规范使用,以便形成全市统一的域名体系。
  目前已经开通的政府系统网站,现用域名不符合上述标准,须重新申请域名,原域名可同时保留。

  二、加强管理
  根据国家《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我市申请gov.cn域名的单位必须经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到域名申请机构办理,在变更、注销时应及时向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府系统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市经济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按照规范标准,统一规划,对全市政府系统网站的域名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规范,对已有域名的要重新规范,新建网站要申请域名。
  县级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域名的规范和管理。
  域名注册机构应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对gov.cn域名的注册严格把关,一律不得为非政府部门和已经脱离政府序列的公司、集团、团体、院校等开办的网站,以及其他商业和个人网站注册gov.cn域名。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要定期向所在地的政府办公室备案gov.cn域名的注册情况,并配合本级政府办公室开展网站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域名解析服务。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域名注册申请表
1. 申请选择:注册
2. 选择CNNIC认证注册商:新网互联
3. 申请的域名:
4. 申请目的:
5. 域名申请单位
  5.1 名称(中文):
  5.2 (英文):
  5.3 (拼音):
  5.4 单位名称缩写:
  5.5 单位负责人:
  5.6 通信地址(中文):
  5.7 (英文):
  5.8 邮政编码:
  5.9 单位所在地点:
6. 管理联系人
  6.1 姓名(中文):
  6.2 (英文):
  6.3 单位名称(中文):
  6.4 (英文):
  6.5 通信地址(中文):
  6.6 (英文):
  6.7 邮政编码:
  6.8 电话:
  6.9 传真:
  6.10 电子邮件:
7. 技术联系人
  7.1 姓名(中文):
  7.2 (英文):
  7.3 单位名称(中文):
  7.4 (英文):
  7.5 通信地址(中文):
  7.6 (英文):
  7.7 邮政编码:
  7.8 电话:
  7.9 传真:
  7.10 电子邮件:
8. 承办人
  8.1 姓名(中文):
  8.2 (英文):
  8.3 单位名称(中文):
  8.4 (英文):
  8.5 通信地址(中文):
  8.6 (英文):
  8.7 邮政编码:
  8.8 电话:
  8.9 传真:
  8.10 电子邮件:
9. 缴费联系人
  9.1 姓名(中文):
  9.2 (英文):
  9.3 单位名称(中文):
  9.4 (英文):
  9.5 通信地址(中文):
  9.6 (英文):
  9.7 邮政编码:
  9.8 电话:
  9.9 传真:
  9.10 电子邮件:
10 域名服务器
  10.1 域名服务器地址1:218.244.47.5
  10.2 域名服务器地址2:218.244.47.6
说明:打印本表填写后,第三页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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