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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1 生效日期: 2005-09-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2005]7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29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一日

河北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接受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国际民间组织(以下称援助方)无偿援助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优质高效地利用国外资金和技术,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利于省政府全面掌握省内接受国际无偿援助项目的规模、投向和布局,并结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重点,做好全省利用无偿援助项目的统一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国际无偿援助是指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无偿提供的技术援助、物资援助、资金援助和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援助方,是指与我国具有发展援助合作关系的外国政府、欧盟、联合国所属机构,以及国际民间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国外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 指导原则
  第四条 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准则,以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对外关系总方针为指导思想。

  第五条 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援助方对华援助政策和优先领域,制订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的方案和规划,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六条 我国政府与援助方签订的发展合作总协定(包括基本框架协议、协定、议定书,下同)为指导双方进行合作的原则性文件;双方签订的项目协议(包括项目谅解备忘录、换文、意向书等,下同)是实施项目的依据。总协定和项目协议均为指导项目实施的法律性文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省商务厅代表省政府归口管理全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工作,负责对落实在我省的全部国际无偿援助项目(以下称项目)进行登记备案,统一规划,拓宽援助渠道,协调、指导项目单位申请和实施项目,对项目执行进行监督,向省政府提供全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的数据,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对外开展工作。

  第八条 省商务厅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工作会议或研讨会、座谈会、培训班,通报援助方对华援助政策和优先领域,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组织项目经验交流,指导项目单位顺利完成项目。

  第九条 省政府各部门、省属各社会团体及各设区市和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地区项目的登记、监督、实施和管理事宜,在项目考察、设计、评估、实施过程中确保我方利益和信息安全。

  第十条 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政府部门、各县(市)政府部门及各种性质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执行的项目,不论项目来源渠道,都必须报省商务厅或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中方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称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协议的规定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第四章 立项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应符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项目须符合援助方对华援助政策、优先领域和技术专长,以及双方商定的合作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须经项目单位进行可行性论证,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和效益,具有示范和推广作用。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须在机构、资金、人员、管理和技术等方面具备相应能力,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 项目申请和筛选程序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提出项目申请。属商务部门协调的项目,需报省商务厅审核后报商务部或援助方;或经省直主管部门报国家对口部委,再报商务部筛选。其他部门单独协调的项目,省内申请单位可直接向归口部门提出申请,同时须向省商务厅或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省商务厅在收到项目申请(含项目建议书)后,将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将项目分为“拟提项目”、“备选项目”和“落选项目”三类,并将审核结果书面答复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依照对外工作程序,将向商务部或援助方提交的项目,应被列为“拟提项目”;因援助资金有限或其他技术原因,一时难以报出的项目,应被列为“备选项目”;因不符合立项标准,不予考虑的项目,应被列为“落选项目”。

  第十九条 商务部和援助方将对我方递交的项目建议书进行研究、审核。获得最终批准的项目,由商务部与援助方签署项目协议后,项目正式启动。


第六章 项目执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中方受援单位成立项目执行机构与援助方项目执行机构合作,根据双方达成的项目协议共同实施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中方项目执行机构除履行项目协议中规定的报告义务外,总体上都应向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各部门和省属社会团体负责管理的项目,每半年向省商务厅报告执行情况;各设区市及县级相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每半年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内项目的统计,每半年向省商务厅报告一次。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采取的应对措施应及时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采购的物资和设备进行审核,同时出具无偿赠送进口物资证明或国内物资采购增值税免税证明。

  第二十三条 无偿援助项下的设备和物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协议的规定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中,任何涉及更改项目协议条款、内容,调整项目目标和执行期限等重要事宜,必须事先报请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援助方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审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对项目财务收支及实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项目活动的暂停或终止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经商援助方,商务主管部门将暂停或终止项目的执行:
  (一)严重违反项目协议;
  (二)因渎职失职给项目造成重大损失;
  (三)丧失项目执行能力;
  (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五)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认定有必要暂停或终止项目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国外培训人员发生下列情况时,将停止其享受奖学金和培训资格:
  (一)在国外从事有损于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二)违反所在国(地区)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外事纪律或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培训计划或培训专业不听劝阻的;
  (五)由于个人原因无法完成学业的;
  (六)其他。

  第二十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与援助方认为项目难以继续进行时,双方商议结束项目的办法和有关程序。


第八章 工作人员纪律
  第二十九条 从事国际无偿援助的项目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在工作中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严禁以权谋私,假公济私。

  第三十条 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廉政纪律,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给予政纪处分。对违反国家法律,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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