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省价收函字[2002]38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核定珲乌公路青龙山收费站收费标准的函》(松政函[2002]81号)收悉。鉴于国道珲乌线长春至白城一级公路松原段已竣工通车,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国道珲乌线长春至白城一级公路松原段青龙山、二莫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2002]31号)规定,为偿还长春至白城一级公路松原段公路建设贷款,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青龙山收费站,自即日起对通行于国道乌线长春至白城一级公路松原段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暂按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102国道收费站点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联发字[1997]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期限待收费一年后核定。
二、收费需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缴入松原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除收费站正常经费和10%的养护支出外,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不得娜作它用。松原市财政局要于每年2月1日前向省财政厅上报收费站的年度收支计划,经省财政厅批复后,由松原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