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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落实市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决议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6 生效日期: 2005-05-26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落实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决议〉的通知》(石人常(2005)8号),进一步扩大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力争三至五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摸清底数,打好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基础
  凡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都要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今年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工商、商务、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进行配合,年底完成应参保人员的普查统计,摸清底数。在普查的基础上,今年完成3?2万人养老保险扩面任务。今后每年扩面按一定比例递增,力争三至五年基本完成应保尽保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负责提供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从业人员人数等基本信息。具体要求是: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提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情况;商务局负责提供内外贸易企业情况,重点是外资企业情况;国资委、中小企业局等其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国有、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等其他各类企业情况,重点是企业从业人员中的农民工、临时性用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提供的企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统计分类,制定扩面进度计划,并组织力量实施。

  二、各司其职,形成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合力
  (一)劳动保障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要做好参保登记、养老保险扩面、缴费基数的审核,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养老保险稽核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等养老保险工作。二要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规范用工制度和劳动关系,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三要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各级劳动力市场或职业介绍中心等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招工手续时,要求用人单位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为各类企业和人员参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增设个人参保业务窗口,方便个体工商户、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者等个人参保、续保和缴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协助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检查用人单位参保情况,督促未参保单位依法参保。四要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严格奖惩,责任到人,一季一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奖励。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扣发奖金。
  (二)地税部门要积极做好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加大征管力度,确保养老保险费的足额征缴和欠费的清缴。每月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新办税务登记纳税户的资料,支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搞好扩面工作。在办理税务年检和购领发票手续时,要督促应参保单位依法参保和缴费,查验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对未办理参保登记或未足额缴费的单位,暂缓办理税务验证、购领发票手续,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补足所欠企业养老保险费。
  (三)工商部门在新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要求企业在30天内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在办理工商年检时,应查验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对未办理登记和未出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证明的,或未足额缴费的单位,要暂缓办理年检,以督促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时依法参保和缴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向工商部门调查全市工商企业、个体户的新增情况,工商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四)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与管理,及时核拨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文件规定执行,确保经办机构正常办公经费。要按规定向地税部门拨付征收养老保险费手续费。市政府每年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考核,对完成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工会组织要在各类企业中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将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纳入集体合同和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年度职代会中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外商企业、私营企业,要督促企业尽快组建,并帮助新组建的工会开展工作。
  (六)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和参保单位缴纳、征收、清欠、使用、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发现被审计参保单位的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结果,要定期向政府报告,并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
  (七)监察部门要对政府各职能部门履行养老保险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八)加大清理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力度。对有缴费能力而欠费,拒不补缴的企业,要采取委托银行划转、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财产等措施强行征缴。国资、国土部门要在参保单位改制、破产、产权转让、资产变现或土地出让中核查该企业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优先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九)企业法人中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模范遵宪法法律,带领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费责任。今后各级组织在依法依章推荐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时,要把被推荐人员是否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作为重要条件。
  (十)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养老保险政策,支持养老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表彰养老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十一)企业家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工商联合会要积极做好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动员企业、个体劳动者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三、严格执法,查处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加强养老保险稽核队伍建设。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设稽核科(室)基础上增设人员(聘用),成立社会保险扩面稽核分队,认真核查参保企业是否做到全员参保。对应参保未参保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对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令)的规定,对单位领导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要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使养老保险监察职能。对应参保单位和应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进行监察,受理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
  (四)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执行《社会保险费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6号令),对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稽核。对经稽核连续两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授予“养老保险诚信单位”,其后两年免予实地稽核。对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且数额较大或拒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劳动部门牵头,地税和审计等部门要联合介入,对其整体财务和经营绩效进行稽查和审计,对欠缴养老保险费和其它违法违规问题一并进行查处。
  (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对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不得评优评先,企业法人代表不得晋级、评先、评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兑现承包奖;实行年薪制的不得兑现领导班子成员效益收入;公安、外事部门不予批办单位负责人因公出国出境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批准购买小轿车等非生产性控购商品;公安交管部门暂缓办理新购小轿车牌照,对已运行小轿车暂缓办理年检手续。上述有关部门在企业办理上述事项时,必须要求其出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证明,无证明的一律不得办理。对违反规定办理的,要追究其经办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受理养老保险案件,对逾期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参保单位依法强制征缴。对贪占挪用应依法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领导,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供组织保证
  (一)各级政府要成立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的领导任成员,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扩面、征缴、清欠中的重大问题。要将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要纳入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完不成扩面、征缴、清欠任务而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影响社会稳定的县(市)、区,除相应扣减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
  (二)建立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清欠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主管领导召集,法院、工会、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财政、监察、审计、工商、质监、中小企业、国资、国土、公安、外事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养老保险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扩面、征缴、清欠工作中的问题。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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