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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关“三反”贪污案件追赃问题的意见的批复(节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3-05-14 生效日期: 1953-05-1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3月4日法审刑字第570号请示前中央各机关“三反”人民法庭判处之贪污案追赃问题如何处理。兹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一、关于追缴赃款的执行问题,鉴于前中央各机关三反人民法庭及节约检查委员会早已撤销,人事、机构有的亦有变动,不宜再交原机关执行,似由你院处理为宜。 
  二、对于如何追赃的问题,我们意见:凡有力退赃的贪污分子,不管徒刑或劳役执行已满或未满,原则上均应追缴,对于徒刑、劳役执行已满或将满经调查确实无力倒赃者,应按期释放,对所欠之赃款可视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如分期或缓期追缴,或减免一部或全部。至于是否可采用折抵劳役办法,按照司法部1953年2月7日给前东北高分院的批复精神一般不宜采用,对个别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而又在劳改中表现恶劣的贪污分子采用时亦应慎重研究折抵劳役的时间不宜过长。 
  三、(略)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前中央各机关“三反”人民法庭判处之贪污案追赃问题的请示 
 
 
法审刑字第5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1952年“三反”运动中,中央各机关人民法庭判处一批贪污罪犯,判处劳役、徒刑者均送我院转劳动改造机关执行。近年来,这批罪犯先后刑满或将刑满,其贪污赃款,原机关人民法庭尚未追缴或未完全追缴,劳动改造机关遂以我院送执行的案犯,赃物赃款尚未执行完毕,释放后恐不知下落无法传讯、执行为理由提请我院处理追缴赃款、赃物部分。 
  按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人民法庭“在各该级人民法院和各该级军法机关领导下进行审判工作”。追缴部分按前政务院公布之“关于追缴贪污分子赃款赃物的规定”应由机关人民法庭执行。 
  由于机关人民法庭已经撤销,我院对劳动改造机关提请处理的这批案件,作了初步调查了解,有的贪污分子可能退赃,但大部无力退赃。按前述追赃的规定,对可能退赃者应追缴,无力退赃者似应折服劳役等办法处理。但在目前机关人民法庭已撤销的情况下,处理这类案件应退由原机关或你院指令何级法院处理,这些案犯贪污款数均较多易服劳役是否仍以不超原判刑为原则,所有这些我院尚不明确。谨将我院已接到劳动改造机关提送的这些案件中的一部分案件简况一并报告,请速予审查指示! 
 
 

195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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