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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处《关于出售商品房办理产权证有关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31 生效日期: 1987-08-31
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新政办[1987]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工业公司)、办、行、社,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为了搞好我市房产登记发证工作,加强对全市房屋产权、产籍和房屋市场的管理。市政府同意市房地产管理处《关于出售商品房办理产权证有关规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新乡市房地产管理处关于出售商品房办理产权证有关规定的报告
  新房处字(87)第29号
  市政府:
  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住房条件的不断改善,住房商品化已成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近几年来,由于各种形式的开发公司相继建立,商品房的出售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以票代证,有的自己设证,由此影响了政府对公、私房的管理职能,现根据全国关于开展城镇房产登记发放工作的需要,为加强全市房产产权、产籍和房屋市场的管理,促进房产管理的安定局面,特作以下规定:
  一、新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处是行使房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产权证发证的唯一部门,因此各开发公司以前发放的产权证一律无效,并停止发放。

  二、凡购买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各房屋开发公司卖房手续到市房地产管理处交易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时交纳房屋全价1%的交易手续费。

  三、为支持商品房的发展和提高,对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的手续费暂免,如今后有新的文件精神,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开发公司要积极主动提供购买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数量,以便加强商品房交易管理。

  四、对单位购买的商品房或单位自建的房屋以三分之一补贴出售给职工的,按第二条办理手续,交纳交易手续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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