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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收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5 生效日期: 2002-04-15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检字[2002]23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进一步整顿医疗收费秩序,规范医疗单位的收费行为,保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三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安排及整顿价格、收费秩序的要求,省物价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医疗收费检查。现就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此次检查从2002年5月1日开始,到2002年6月30日结束。
  二、检查时限:此次检查时限是指2001年5月1日至2002年5月1日发生的医疗收费违纪行为。对此时限前的医疗收费行为进行督查,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三、检查分工:此次检查,由省里统一组织、协调,采取从市、州抽人代表省物价局进行交叉检查的办法。省物价检查所派人带队,但不参加具体检查。各检查组在所检查的地区独立开展检查,对检查出的违纪行为,交省里统一处理,罚没款按联合办案的规定处理。
  由于在检查中存在地区间的差别,省里对地区间检查分工不做具体安排,只对个别地区的检查面做以相应调整(见附表),然后地区间采取随机抽签的办法,抽到哪个地区就负责对哪个地区的检查。
  四、几点要求: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已开展的医疗收费检查要全部停下来,对已先行检查的地方,这次检查要进行督查,违纪款该退不退、该缴未缴的,要促其清退、上缴;对查处不认真、有意或无意放纵违纪行为的,要重新立案处理,并对有意放纵违纪行为的检查员给予适当处理。对先行检查已经处理的地方,在罚没款返还上省里要作相应调整,避免谁先查谁受益的倾向。
  2.各检查组要认真遵守纪律,严格执法,不徇私情,对政策把握不准的,要及时向省里反馈。
  3.各检查组对在检查中不配合的单位,可通过省局联系新闻单位予以曝光。对在处理中设置障碍的单位,可采取公开审理的办法,进行公开审理。
  4.各检查组的旅差、食宿费用由自己单位承担。
  5.检查结束后,每一检查组要将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7月10日前报省物价检查所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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