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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社区服务行业管理实行认证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09 生效日期: 1996-07-09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民福字[1996]198号

各区县民政局,各区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及直属分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加强社区服务行业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市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十四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北京市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的精神,确定对全市社区服务业统一实行认证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下,为满足社区成员多种需求,依托街道(镇)和居委会,发动社区力量开展的具有社会福利性的居民服务业。社区服务业主要由社区福利服务和便民利民服务组成,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本市辖区内各单位、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福利服务的实体,以及街道(镇)、居委会为辖区居民提供微利便民利民服务的实体,可视为社区服务单位和网点。各级社区服务单位、网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依法进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民政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登记,核发社区服务证书,实行行业管理。民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协调合作,加强指导和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民政主管、有关部门参与的管理体制,共同推进社区服务业有序健康的发展。

  二、社区服务认证制度,是民政等政府部门对从事社区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服务活动的行业管理手段。凡经登记认证和核发社区服务证书的单位、网点,标志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微利、便民、利民的特殊第三产业,坚持社会福利属性的便民利民宗旨,是以社会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

  三、社区服务证书的发放权限是,根据“统一政策、区分类别、分级发放、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县级社区服务单位由市民政局统一登记,核发“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并进行年检;其余社区服务单位和网点,由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社区服务设施证书”,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年检。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掌握社区服务证书的发放范围,并加强管理。凡需办证的单位和网点,由街道(镇)主管单位填写“北京市社区服务证书申请表”,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或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社区服务单位证书”、“社区服务设施证书”。全市各社区服务单位、网点的服务活动必须持营业执照和社区服务证书。

  四、凡领取社区服务证书,享受社区服务业优惠政策的社区服务单位、网点,必须坚持社区服务属性和宗旨,不得随意改变服务性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将设施和资金挪作它用。确需变更服务性质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换发证书或收回证书;对违背社区服务性质、方向的单位,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民政部门收回证书,由工商等部门予以查处。

  五、民政部门和街道(镇)、居委会兴办的社区服务经营实体和网点,应到当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工商部门在政策范围内,予以照顾。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给予税收扶持。

  六、各区县要把社区服务业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并结合本地实际,由民政等部门共同界定社区服务业范围,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依法加强规范化管理。

199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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