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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医疗单位和药品经销单位全面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9 生效日期: 2002-04-09
发布部门: 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检字[2002]21号

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整顿医疗和药品经营秩序,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全省整顿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8号令),现就全省所有提供有偿医疗服务及销售药品的经营者全面实行明码标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单位和药品销售单位明码标价工作限定在2002年5月31日前完成,基本要求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当地物价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其中医疗单位经营的常用药品明码标价至少要达到100种,有收费的科室明码标价收费项目要达到20一30项;专门从事药品销售的经营者必须做到对所经销的药品全面实行明码标价。

  二、各级价格、卫生、药品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医疗单位对医疗收费的明码标价采用先进的电子显示技术,提倡采用电子触屏查询系统和一日清单制度。

  三、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的标价位置要醒目,标准变动时要及时更换。没有及时更换的,遇有价格及标准提高时,必须按标价内容结算,否则视为价格违纪行为;遇有价格及标准降低的,必须按降低后的标准结算,否则也视为价格违纪行为。

  四、6月1日后,全省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全面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明码标价大检查。对已实行了明码标价但部分没有达到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对全部没有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除限期整改外,还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在规定期限后,物价部门要进行复查,没有改正的,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所规定的最高处罚标准从重处罚。

  五、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下级的明码标价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下级管理不力的,对违纪单位的罚款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收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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