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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31 生效日期: 2001-08-31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1]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绿化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净化空气、隔离噪音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是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城郊农业结构调整,带动城乡经济共同发展的有效措施。'九五'期间,我省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城市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当前我省城市绿化面积总量不足,绿地建设不配套,城市之间发展不平衡,有的对城市绿化建设重视不够。投入绿化资金不多,侵占绿地、乱砍树木、损毁古树古木的事件时有发生,城市绿化整体水平不高。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经济建设与环境建设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搞好城市绿化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整体水平。

  二、确定目标,狠抓重点,积极推进城市绿化建设
  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以种植树木为主,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地系统。总体目标是,争取经过5至10年的努力.使我省城市绿化指标接近或达到全国先进水平。2005年,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分别达到30%、35%、8平方米以上、不低于5平方米,并创建若干个国家级、省级园林城市。2010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中心区人均公共绿地分别达到35%、40%、10平方米以上、不低于6平方米,并创建数量可观的国家级、省级园林城市。
  (一)加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工作。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制定或修订绿化规划。抓紧编制和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全省各城市都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新一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工作。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各项绿化用地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对于城市重要区域和特殊单位的各类绿地范围和保护控制线,按以下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十五'期末,实现城市规划建成区每500米距离建成一处具有一定规模的街心公园、小游园、绿化广场。城市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城区改造后绿地率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苗圃用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城市内河、湖泊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一切建设项目的绿(林)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新建居住区内不得低于35%,其中用于建设公共绿地的土地不得低于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10%;新建工业项目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低于如30%;新建医疗卫生单位、科研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得低于35%;城镇、独立工业区内的建设项目分类及其标准,参照城市建成区执行。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城市建成区和郊区的各类绿地应当合理布局。要加强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按照建设全国绿色通道的总体部署和建设城市绿色屏障的要求,大力推进城郊绿化。在城市周围和城市功能分区的交界处,要建设绿化隔离带,充分发挥其防风、固沙、和净化环境的作用。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没有设置绿化隔离带的城市.修订规划时要给予安排。绿地系统规划方案,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上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评审,按法定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分布,接受群众监督。要建立并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的各类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不得改作它用,更不能进行新的经营性开发。
  城市范围内的河岸、山丘、坡地等地段,应当作为城市绿化管理的重点地段。加强环境整治力度,加强绿化建设步伐。特别要严格保护城市古典园林、古树名木、风景名胜区和重点公园。
  (二)努力提高城市中心区绿化水平。各地要把加强城市中心区绿化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提高城市中心区的绿化水平。中心区要注重抓好公园、小游园、主要街道、绿化广场、沿江风光带、窗口单位和重要公共活动场所的绿化。要努力扩展绿化用地,在旧城区改造中,要结合危、旧房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充分考虑绿化用地的需要。工商企业和旧房拆迁后,要置换出一定的空间进行绿化。要从严控制中心地区的项目建设。项目选址不得占用绿化用地。住宅、写字楼、商业等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的要求进行配套绿化建设。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违章建筑拆除后腾退出来的土地。面优先实施绿地建设。要充分利用墙体、立交桥和房顶的绿化条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
  (三)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通过调整和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努力增加绿地面积。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国家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依法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的配套绿地用地,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供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在城市规划区周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视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为加强城郊绿化,可采取地方政府补助的办法,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产业结构,开展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绿化建设。
  (四)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在推进城市绿化建设时,各地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要根据当地的地理特征、气候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挖掘本地资源,挖掘本城市的历史文化内涵,把城市绿化与塑造城市个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要科学地确定绿化方案,逐步形成功能完善结构合理、分布均匀的城市绿地系统。要采取点、线、面、环相结合的形式,使城内绿化和城郊绿化相衔接。在植物的种类上,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优先发展乔木,优先发展树种,多种大树,积极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植物。城市公园和公共绿地要以植物造景为主,生态效益与景观效益相结合,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多的绿色空间。在绿化工程和园林设计中,要重视植物造景、亭台楼阁、房屋道路的和谐配置。还要考虑到物种、色彩,季节的更迭,力求实现功能齐全,造到丰富,四季常青,努力创造-批城市绿化精品工程。
  (五)依靠科学技术推进城市绿化建设。无论是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还是选种育苗、栽培养护,都要加强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含量,要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重视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特别要注重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强化园林植物育种及引进培育实验。同时,要加强植物病虫害防治研究,提高城市植物存活率。要大力推广城市绿化科技成果,加强城市绿化科技服务推广体系建设,搞好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六)多渠道筹集城市绿化建设资金。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方针。城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绿化资金列入城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城市各类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并按规定标准建设绿地。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4]1号文件规定,凡新建、改建、扩扩建工程,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安排资金用于绿化建设。为了确保配套绿化建设的落实,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严格验收,几没有达到要求标准的不予验收,责令补建达到要求。要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和支持外商、企业和城乡居民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绿化项目,参与城市绿地的管理理和养护。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资金,必须专款专于城市绿化,不得挪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绿化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城市绿化工作取得突出成效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对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中心区人均绿地面积、创建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小区、园林城市等项工作的考核,保证城市绿化工作任务的落实。从今年起,各地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年均增长不少于1个百分点、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年均增长不少于0.5平方米,基础较差的城市要争取有更大的进展。
  要切实做好城市绿化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机构,稳定技术人员和专业队伍,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城建、园林绿化、规划、林业、国土资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各级园林绿化部门要努力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的市场化,在绿化工程建设和规划设计中,积极推进招标投标,择优选用绿地建设企业和养护队伍。省建设厅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推动城市绿化工作健康发展。
  要深入开展全民城市绿化活动,继续做好创建园林城市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持之以恒地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通过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式单位、园林城市等活动,使更多的城市成为国家级、省级园林城市。
  要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绿化技术标准和规范,切实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各级都要建立城市绿化的社会监督机制,坚决依法查处侵占绿地、破坏绿化设施的行为,切实保护城市绿化成果。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0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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