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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4 生效日期: 2001-08-04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从1995年开始推行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于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但目前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粮食库存管理
  各级行政首长作为粮食库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粮食库存安全完整承担领导责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及粮食购销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粮食库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本部门、本企业的粮食库存管理承担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粮食库存管理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离任审计交接制、财务统计保管定期对帐制、库存粮食定期检查制。全省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粮食统计、会计和仓储保管等制度规定。对粮食购、销、调、存等各项业务及时如实作好相关帐务处理。严禁地方政府违规借用和挪用粮食销贷款;严禁粮食部门采取虚开收购凭证等非法手段套取粮食收购和补贴资金、违规违纪出售粮食、用销粮货款发放工资、作其他开支。对已发生的违规销售、借粮和挪用等问题,必须进行清理纠正,及时补库或将销贷款如数归还银行贷款,否则,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粮食清仓查库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照有关法规法纪进行处理。要教育干部职工树立政策法纪观念和全局观念,严格按照国家粮食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切实抓好职工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二、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各级应用将本级财政应该负担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继续实行统一扣缴、集中拨付到位的办法。各地不得将已预算安排到位或由省财政扣缴到位后的粮食风险基金,以收取资产占用费等名义抽走。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代理行建立粮食补贴专户,拨给粮食部门的各项补贴资金均实行专项调度.专户拨补,专户管理;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将各项粮食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给粮食企业,不得截留、挪用。各级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对于截留、挪用补贴款和以收取资产占用费等名义抽走粮食风险基金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仓库维修改造
  各地要将粮食仓库维修改造贷款利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千方百计筹措资全,加强粮食仓库维修改造工作。全省争取5年时间每年由省农业发展银行贷款8000万元至1亿元,按照适当集中、重点改造、向一线收纳库倾斜的原则维修改造仓库。承贷企业同级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50%的贷款利息.各地要比照此办法,采取由市、县两级财政务负担50%的贷款利息,争取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维修改造本地仓库。根据储备分级负责体制,各级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本级储备仓库的建设。

  四、加强对粮食企业改革的领导
  加快粮食企业改革是粮改'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自身改革步伐,继续实行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大力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经营费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必须坚持改革企业体制与转换经营机制相结合。优化资产结构与调整经营结构相结合;加大改革力度与稳步推进相结合;规范操作与因地、因企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各地要在早稻人库基本结束后,成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粮食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实行分工明确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要以产权结构调整为突破口,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综合运用多种改革办法,制定深化粮食企业改革的具体方案.对国有粮食企业实行战略性调整与重组.鉴于粮食企业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人员包袱、债务包袱、库存包袱大,仓储设施陈旧,工艺设备落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支持粮食企业推进自身改革。

  五、加强政府因灾借粮的管理
  (一)借粮用途和范围。只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对因灾严重减产而缺粮的灾民供应救灾口粮的灾民供应救灾口粮,或因情况紧急必须动用粮食用于抗洪救灾的,才能从粮食企业借粮。所借粮食一般情况下为商品周转粮。
  (二)借粮批准权限。借粮须经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并报上一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借粮数量在50万公斤原粮以上的,须由市、州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特殊情况下,需动用储备粮,须报经粮权所属政府批准。经批准同意借粮的,须办理借粮手续,并将复印件送同级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备案。粮食购销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财政担保书并办好相关手续后,才能出库粮食。紧急情况下的处置须及时补办手续。
  (三)归还期限。所借粮食原则上须在日历年度内归还。数量较大的,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担保措施.所用粮食须由同级财政担保,并落实归还粮食或粮款的具体措施。对借粮还粮的,按先销后购、推陈储新的办法处理,如粮食购销出现价格倒挂.其价差亏损由同级财政补贴。归还用款的,必须计算借粮成本和合理费用。
  (五)有关责任。逾期未归还粮食放粮款的.由批准借粮一级政府督促借粮单位和有关部门归还。对长期借粮不还、拖欠或挪用销贷款的,在限期归还粮食或粮款的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工作,市长、州长和县长要切实担当起粮食生产结构和购销总量平衡的责任,促进粮食生产向高效、优质方向发展;担当起粮食财务包干、粮食风险基金预算管理的责任,确保粮食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新的粮食财务亏损挂帐不再发生,确保粮食企业改革取得实质性成效。各地要在继续贯彻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针政策的同时,针对南方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部分主销区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和我国即将加入WTO等新情况,认真研究完善粮食改革的措施,搞活粮食流通,推动农业生产。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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