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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0 生效日期: 2001-04-20
发布部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通信管理局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文化厅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有序发展,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伍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除必须满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市(州)级城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联网的终端数量不得少于28台,县(市、区)不得少于14台,单机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经营场地和配套设施符合有关部门规定。
(二)不得在中、小学周边200米的范围内(以围墙或红线图为准)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三条 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 条的规定,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其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办者到当地的互联网接人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接人单位)领取由湖南省通信管理局统一监制的《湖南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二)填写《申请表》后,申办者先后向县级以上公安、文化部门提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 条和本实施意见第 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和《申请表》。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安全合格证)。
县级以上文化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颁发批准文件(审核批准证书)。
(三)申办者将公安、文化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交与接入单位。
接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定期将申办者《申请表》及公安、文化部门批准文件统一提交省通信管理局。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接人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及公安、文化部门的批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文件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五)获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与接人单位办理互联网接人手续,并签定信息安全责任书。
(六)省通信管理局在互联网上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
第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必须提前15天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许可证和申请批准文件的变更手续。
第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该类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省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信息安全人员还必须参加公安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
第六条 接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人单位有义务为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接人服务。根据接入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对其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和信息安全管理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人单位需有专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管理,并有完整的档案资料。联网信息及其变化情况须及时报送省通信管理局。
第七条 用户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质量不满意,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向省通信管理局投诉。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在显著位置张贴投诉电话。
第八条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在限定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或者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的,通信、公安、文化等部门均有责任和权力进行查处。
第九条 在2001年4月25日以前有关部门所发放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各类“许可证”、“合格证”等一律无效,并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重新审核发证。自2001年7月5日起,严格审批发证。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客户和接入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行政和技术措施,规范网上活动行为。对违反网上信息安全的行为,知情者有义务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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