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国税函[2001]81号
目前我省国税系统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多头重复检查现象,造成税务检查次数过多,时间过长,查而不定,或频繁检查纳税大户,忽视对一般纳税户的检查等问题,由此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且降低了税务检查效率,也影响了国税机关的形象。为从根本上避免多头重复税务检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精神,我局决定全面实行税务检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多头重复税务检查的消极影响和统筹安排税务检查的积极意义,切不可片面强调以往多头重复检查对增加收入起到的一些作用。税务检查必须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为纳税人服务,有利于为基层税务机关服务,有利于税收政令统一。要把避免多头重复税务检查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作为税务系统进一步端正行风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二、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任何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均须提出计划和方案(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得点、检查事项等),由稽查局汇总,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报经税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凡未列入税务检查计划的不得进行检查。税务检查计划必须报上一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备案,上一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应当对下一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的税务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税务检查计划要突出重点,兼顾相关,注意做好与日常检查的衔接协调,不允许有多个检查组同时对同一纳税人实施检查,也不允许因同一内容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多次检查。
三、必须从严控制税务检查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各进行2次;但在日常征收过程中纳税人申报,纳税事项的核实检查,以及对举报、检查、上级批办事项的检查,不受检查次数限制。
四、各级税务机关尽量实行综合检查,力避单税种、单项目的的重复检查。要规范检查程序,限制检查时间,对每一纳税户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5天,检查结果在辖区所属系统内相互认可,信息共享。
五、各市、州国税稽查局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本年度检查计划和方案汇总及上年度检查计划执行悦报省局稽查局。
六、上级税务机关要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顾大局,违抗命令,擅自进行检查,变相增加检查次数,以及在实施检查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