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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通化县石湖林场电站电价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08 生效日期: 2001-10-08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工函字[2001]14号
通化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调整石湖林场电站售电价格的请示》收悉。考虑该电站在1998年10月并网发电,没有执行还本付息电价且装机较小,年供电量不多并在当地销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委托通化县物价局核定该电站的出厂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请按以下原则核定:   一、为支持水电事业发展,保证机组还贷,同时考虑到我省已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实际情况,电站出厂价格控制在每千瓦时0.39元(含税)。
  二、电量在当地电网销售后,不提高现行电价水平。
  三、建设投资还本付息完成后,重新核定出厂价格(如遇国家调整电价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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