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道路交通秩序整顿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2 生效日期: 2004-09-22
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4]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道路交通秩序整顿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石家庄市道路交通秩序整顿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维护交通秩序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全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市政府决定,自2004年9月23日至11月30日,在全市依法集中开展治理整顿道路交通秩序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要求,以“压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突出重点,齐抓共管,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专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路面治理与源头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和提高人民群众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出行的意识,全力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更好地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组织领导
  市成立道路交通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市长李文起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耀峰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交管局局长苗社祥兼任。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工作。

  三、工作重点和总体目标
  (一)整顿工作重点
  1、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货车超载、载人,客车超员、载货;
  2、骑、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3、强超、强会、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4、酒后驾车;
  5、假牌假证和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
  6、违法掉头,违法停车,争道抢行;
  7、非机动车、行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治理整顿的总体目标
  在国道、省道、城市道路上,严重违法率不超过10%;在县乡道路上,严重违法率不超过20%;经过集中整顿,全市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要下降50%;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要下降30%以上;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

  四、工作任务
  (一)加大宣传力度,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1、各级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开办专栏、专刊、制作专题节目,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力度。对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单位、部门和严重违法肇事行为,要抓住典型予以曝光,扩大新闻宣传的社会效果,营造浓厚的依法整治交通秩序的氛围。
  2、各级各部门要配合当前省公安厅集中开展的以“珍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的宣传活动,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进社会、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达到家喻户晓,切实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和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对全市农用拖拉机、农田作业机械驾驶人进行不得少于两次的安全教育。
  4、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农村摩托车驾驶人员,进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降低辖区的交通违法率。
  5、交通部门的客运站要经常开展对客运车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印发宣传材料或在站内制作事故案例展牌,用血的教训警示司乘人员,提高其安全意识。
  (二)依法从严查处各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1、各县(市)、区要认真分析研究本辖区导致死亡事故频发的规律和特点,确定阶段性的治理重点,明确具体治理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路面秩序整顿实施方案。
  2、对重点整治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对途经辖区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车辆,不论本地或外地,要一辆不放过地依法进行纠处。对各种机动车高发高危的违法行为以及其它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从严、从快处罚,该拘留的坚决拘留,该吊销、吊扣的一律吊销、吊扣,该报废的要强制报废,不允许降格处理。
  3、对摩托车无牌无证、超速等违法行为,除加大处罚力度外,要组织力量,摸清底数,制定政策,限期解决摩托车无牌无证行驶的问题。
  4、交通和公安部门要继续抓好超限超载治理整顿工作,坚决禁止罚款放行和重复罚款。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汽车产品公告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办理牌证,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坚决不予办理,对在用的“大吨小标”汽车,要尽快按照国家发改委提供的技术参数,重新核定载重吨位,更正行车证核定载质量。
  5、加强客运管理。对经检查或公安交管部门抄告,有三次以上超员载客记录的客运车司机,责令其停驶,收回营运手续,举办最少一周学习班进行培训。客运站要建立客运车辆出站前的检查制度,并明确检查人员责任,切实做到“五不”出站,即超员超限的车辆不出站,安全设施不落实的车辆不出站,客货混装的车辆不出站,消不除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不出站,未按期进行检验的车辆不出站。
  6、各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要把所有能派出的警力和现有装备全部投入到道路管理上来,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对装备不足或不能正常使用的,要限时修复或配备到位。在主要国道、省道和交界处,要逐步配备流动电子警察、安装公路电子监控设备,充分发挥科技装备的优势,提高路面管控能力。
  7、农机监理部门要加强对农用车辆的源头管理,依据农机管理规定,经常深入乡镇、农村,重点对农用车辆的安全性能与安全设施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车辆,采取有效措施,限制其上路行驶。
  (三)全面排查整治交通事故隐患点段,有效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1、排查整治工作由市公安局、交通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
  2、按照省公安厅、交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安全隐患点段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对今年排查出的道路隐患点段务于11月20日前完成整改。
  3、对排查出的危险路段在整治前,交通部门要设置醒目的限速或警示标志。公安交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增派警力,加大巡逻管控力度,避免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考试和检验,严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
  1、严把驾驶员考试关和发证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实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健全管理工作规范和考核规范。坚决禁止买卖驾驶证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对有关责任人和负责的领导,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2、严把大客车、大货车安全检验关。严格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检验,排除安全隐患,严防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引发事故。严格责任倒查,实行谁检车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
  3、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加大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的治理力度。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其驾驶人,一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证照。整治期间,可采取强制措施就地办理牌照。
  4、加强对报废车辆的管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告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重点解决已报废大、中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解体问题,杜绝各类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5、公安机关要会同交通、农机部门,对全市所有的驾校培训班和教练员队伍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取缔一批不合格的驾校、培训班,清理一批不合格的教练员。公安机关对驾龄在三年以内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定期向交通部门通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会同交通、农机部门,对其进行停业整顿并暂停其学员的考试。
  (五)继续抓好创建行车秩序示范路工作
  行车秩序示范路建设工作与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是一致和统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辖区道路和交通安全状况,按照创建标准,向当地政府提出创建的意见和建议。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国务院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齐抓共管”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新机制的要求,各县(市)区、乡(镇)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本辖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乡(镇)和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乡(镇)不得参加任何评先活动;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阻碍交警正常执勤执法。
  (二)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事故倒查制。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辖区道路状况、车流量情况和违法行为的特点,层层建立包岗点、包路段的交通安全责任制,把有限的警力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安排,保证巡逻勤务制度的落实,做到不失管,不失控。凡因失管失控,管理不严,督导不力,造成死亡事故的,要逐级追究执勤民警、包段领导、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督导检查工作,确保交通秩序整顿收到实效。各级政府主管领导要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深入一线,调查摸底,掌握第一手材料,找准本辖区问题所在,实行面对面的检查和指导,切实解决问题。
  (四)加强信息反馈。对活动期间好的经验、做法、工作动态和存在的问题,及时以文字形式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各县(市)、矿区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将整治方案于9月28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整顿活动结束后,书面总结于11月27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806789-61513。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