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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3 生效日期: 2000-08-23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2000]湘价房字第258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
  去年,省政府《关于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湘政明电(1999)15号)文下发后,各级物价部门在专项治理中,主动协调,积极清理,切实履行职责,对农民建房中的乱收费现象进行了全面治理和检查,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市县不够重视,治理工作有走过场现象,对农民建房乱收费行为没有得到治理和纠正,有的仍我行我素,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加上农民建房情况发生变化,原收费政策不够完善和规范,也增加了各地执行政策和理解政策的难度,根据前段治理情况,为使治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省政府又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00)88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物价部门一定要按照《通知》的规定,把减轻农民负担,治理和规范农民建房收费作为当前基层物价工作重中之重,切实加强对乡镇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收费管理,严格检查监督,严肃查处各类乱收费行为。并结合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进一步规范农村的服务价格。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通知
  
二000年八月十四日
  

      特急湘政办明电(2000)8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全省开展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部门密切配合,做了大量的工作,农民建房负担有所减轻。但是目前仍然存在工作进展不平衡、收费行为不规范、有关政策还不够明确等问题。为了抓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农民建房收费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工作,关系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提到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作为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加大力度抓紧、抓好、抓出实效。凡未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专项治理的通知》(湘政明电(1999)15号)要求认真进行专项治理的,必须在9月底以前完成治理任务;凡越权自行出台的向农民建房收费的文件必须一律废止,停止收费行为。各市、州政府于10月底前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专题书面汇报。
  二、进一步明确收费政策。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下:
  1、凡农民在原宅基地地上或荒山、荒坡、空坪隙地上建房的,只能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即《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每证8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每证10元)。
  2、凡依法批准农民占用耕地建房的,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建房农民补充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对不能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外,可加收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1号文件有关规定征收,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3、凡农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集镇)未成片开发的集体土地上建自住房的,分别依照上述第1-2项相应规定办理。
  4、凡农民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带经营性房屋的,除按上述1-2项相应规定办理外,可加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标准按建安造价的2%征收,每户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5、上述四种情况建房,如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可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0)1号文件规定收取土地复垦费,其标准每户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6、凡农民在小城镇实行了“三通一平”、“七通一平”成片开发的国有土地上建自住房的,按城市居民建自住房对待,不得收取土地复垦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文物调查勘探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筑施工招投标管理费、新墙体材料改革费(基金)、散装水泥扶散费、建筑噪声费、民用卫生设计审查费及各项基金(不包括防洪保安资金)。
  7、灾区农民水毁房屋在原地和政府统一安置的异地重建住宅的,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的(1996)湘价房字第235号文件规定办理,免交一切建房收费。
  三、区别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职能。乡镇国土所、建管站办理农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只能按有关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等,不能以其它任何名义收取管理费、手续费、资料费等一切不合法的收费。不得执行与自身管理职能无关的收费和代理收费。农民建房中的一些服务性工作,如测量、图纸设计、代办审批手续等,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完成的,应本着自愿的原则,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合法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中介服务机构按合同条款提供了服务,可适当收取中介服务费,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根据服务项目的成本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核定。各地不得擅自出台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简化手续,提高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的透明度。各地要简化农民建房审批手续。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领取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在办公地点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政策,亮证收费,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农民建房收费的督查监管。各级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对农民建房收费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及时查处乱收费等违法乱纪行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越权自立项目、调整标准和搭车收费,各市县政府信访等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箱,受理农民建房收费问题的举报,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查实处理。因推诿、拖延造成矛盾激化的,要追究当地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各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监督机制。
  六、过去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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