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 2004-06-28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市〔2004〕277号

各市建设局、房管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2004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1、2004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
  2、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略)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12004年全省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和省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建设行业实际,现就2004年全省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各项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的要求,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查处当前严重扰乱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降低工程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重要内容,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场运行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建设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努力实现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和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重点、范围和目标
  (一)整顿规范工作的重点。一是综合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二是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标活动中弄虚作假问题;依法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越级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包括挂靠、卖图签等问题)。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问题。三是解决地区封锁、行业垄断、部门分割造成建筑市场不统一的问题。四是重点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行为和销售行为。五是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
  (二)整顿规范的范围。投资总额20万元以上、在建(包括在施和未竣工备案)的各类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单位。
  (三)整顿规范的目标。通过治理整顿,完成省政府确定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年度工作目标;对重大责任事故、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虚假招标、非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以及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进一步规范合同契约关系,基本解决'阴阳合同'和商品房价格欺诈等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得到初步建立;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彻底杜绝偷工减料的'豆腐渣'工程,确保房地产开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得到明显提高。
  三、整顿规范的步骤安排
  全省整顿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6月-9月)自查自纠阶段。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和省关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这项工作长期性和艰巨性,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和急躁心理,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整顿规范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整顿规范工作,结合日常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
  (三)根据整顿规范工作重点,从当地实际出发,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中必须有解决问题的得力措施。方案要于7月15日前报省建设厅。
  (四)充分发挥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有关法规、政策,跟踪报道重大案件,公布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各地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法教育。要组织市场主体和执法主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一步了解和把握法规规定、政策界限以及标准要求,使之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依法行政。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摸清所辖工程和被检查单位底数,并建立自查自纠台帐。所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在2004年9月底前自行改正,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书面报告,并接受相应处理。对于逾期拒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重点抽查的对象。
  (七)各级执法部门要重点围绕以下四方面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一是贯彻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了哪些措施,是否得力;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是否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竣工备案和资质、资格审查手续。二是是否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和不正之风等问题。三是是否认真贯彻和推行强制性标准。四是是否存在行业垄断、部门保护、地区封锁的行为。五是对存在问题要认真梳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教育整顿,制定整改措施并完善相应制度。
  (八)建立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制度,从7月份起,各市每月月底前3日要将查处情况填写《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见附件二)上报省建设厅。
  第二阶段(10月-11月)检查抽查阶段。
  (一)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市应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工作要于11月10日前结束,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省建设厅。11月底之前省建设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人员,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两种方式,对各市治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各市在建工程的5%,对举报投诉的案件重点进行督办,抽查方案另行印发。
  (二)抓好典型案件的查处,对违法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要纠正查而不处、处而不严等问题,坚持案件不查清不放过、源头找不到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处罚不放过,对包庇、纵容违法行为者严肃处理。
  第三阶段(12月)总结规范阶段。
  省建设厅将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下步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部署明年工作。
  四、几项主要工作
  (一)综合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1、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清本地本部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详细情况,进一步落实三年清欠计划和具体措施,把清欠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做出还款安排。
  2、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有关投资人的信用记录,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房地产企业和投资人,不得参与土地招投标,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核发房产销售许可证,不得进行销售,对涉及拖欠的房产等标的物通过司法程序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3、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将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列为信用不良单位,银行要减少其授信额度或不予授信。加快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管理部门严格审查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立项,从源头上杜绝新欠的发生。积极探索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业主支付工程款担保。
  4、要切实解决好清欠投诉上访工作。对清欠投诉上访的案件要认真对待,严肃查处并建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预警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劳务输出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协调联动的监控体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失信的惩戒力度。
  (二)依法规招标投标行为。
  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着力培育和完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抓好一项重点、规范两个关键,完善三项制度。
  1、进一步抓好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重点工作。围绕完善要素市场、工程交易活动和政府监管等,大力加强有形建筑市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其服务手段,拓展其服务功能,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尽快制定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2、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和评标专家行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强化代理机构行为的日常监督,组织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另行印发);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的信用档案和数据库,记录的数据将作为资格复审的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资格;把好评标专家入选关,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提高评标的水平;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考评制度,规范随机抽取专家,对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采取资深评标专家评标。
  3、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和工程担保三项制度。大中型建筑工程,都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其它建筑工程可根据招标人的要求,采取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在探索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年底前完善'三项制度'配套办法。要放开对投标企业数量的限制,严格对公告发布、资格预审、确定投标单位、抽取评委、评标验证、中标公示等程序的监督检查,预防串标和虚假招标。加强对中标后合同履约的跟踪监督检查,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确保中标结果的落实。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1、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采取法制教育、职业教育、规范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持便民、高效、服务的原则,完善许可责任、责任追究、政务公开、日常监督检查等配套制度,减少审批的中间环节,实行窗口'一站式'服务,认真执行听证制度,完善有关听取第三人意见的陈述制度。
  2、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完善政府主管部门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切实解决好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的问题,切实解决好执法队伍编制、经费,提高执法手段,抓好综合执法工作。
  3、纠正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或以罚代管、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为,对办事推诿、工作不力、吃拿卡要的执法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省建设厅将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对建筑市场执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管理条例》,完善市场法规体系。
  1、加强《条例》的学习和宣传,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和有奖竞赛、举办培训班、撰写《条例》释义和专题报刊文章以及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对《条例》进行宣贯。
  2、抓紧制定与《条例》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之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形成较为完整的法规体系。
  3、依据《条例》做好建筑市场各项监管工作,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探讨新形势下市场监管的内容、手段和方式,以政府投资工程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建筑许可、招投标、监理等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五)落实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1、突出抓好城市基础设施和住宅的质量监督。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整治,实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制度。
  2、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方式的改革。推进'监检分离',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建立全省工程质量巡查制度,充分运用计算机及信息网络技术,提高质量监管手段,加强工程质量动态管理。
  3、完善工程监理制。结合资质就位,对监理单位进行专项整顿,进一步提高监理人员水平,严肃查处违反监理规范、工作质量不到位、恶性竞争等行为。
  (六)打破地区封锁,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1、全面清理有关文件,坚决废止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潜在投标人和分割市场、地方保护的规定。
  2、对纵容、包庇地区封锁的,或者阻挠、干预查处地区封锁行为的地方政府,要公开曝光,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要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区封锁行为实施监察。
  (七)继续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的专项整顿。
  1、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审批程序。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适应政府按年度计划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统一供应土地的要求,通过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开发项目擅自变更规划方案、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擅自预售商品房、抽逃注册资本或项目资本金、无证或者超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2、规范商品房面积计算标准和办法,积极推行按套或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依法查处面积'缺斤短两'行为。推广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审查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
  3、强化竣工验收制度,所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未经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拒不执行的,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4、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对出具不实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对负有责任的估价师,依法追究其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