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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3 生效日期: 2000-02-23
发布部门: 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鼓励发展环保产业,省经贸委会同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将对生产目录内环保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进行确认(具体认定办法附后),对确认符合条件的设备(产品)及企业核发确认证书,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确认证书予以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
附:湖南省环保产业设备(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环境保护产业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是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之一。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为此,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的原则是:
  (一)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保产业市场需求,有比较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有较高的技术含量,有利于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能促进环保产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国内存在从研究开发到实现工业化生产的潜在技术基础,经过努力后可以填补国内技术空白,有利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于促进环保产业产品结构的合理化。
  (五)满足环保治理要求,效果比较明显。
  (六)有可靠的运行实践。

  二、目录公布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包括水污染治理设备、空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噪声控制设备、环保监测设备、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环保材料与药剂等8类,共62项。

  三、根据中央关于采取积极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精神,对环保设备(产品)给予鼓励和扶持的政策。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三)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为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方向,国家经贸委将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中,重点鼓励开发、研制、生产和使用列入目录的设备(产品);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项目,将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应优先选用符合要求的目录中的设备(产品)。

  四、切实落实好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对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及设备(产品)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可参照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716号)执行,其中,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的确认按有关规定执行。对经确认符合条件的设备(产品)及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确认凭证予以办理有 关减免税事项。

  五、各地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国内外市场情况,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选择本目录内有可能形成本地比较优势的产品,支持其发展。同时,可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制订相应的支持措施,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有效实施。

  六、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变化和环保产业技术发展的情况,陆续分批颁布鼓励发展目录,并对原有目录进行调整和修订。

附件:湖南省环保产业设备(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为鼓励发展环保产业,贯彻落实国家对环保设备(产品)生产单位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以下简称《目录》)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认定,是指对申请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目录》内的设备(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分厂、车间)的审查确认。
二、省经贸委负责全省《目录》内设备(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认定管理,并对经确认符合条件的设备(产品)及其生产单位核发认定证书。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主管部门根据认定证书和有关材料,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减免税事项。
三、申报要求:凡申请享受本办法所指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其申请报告应包括开发或引进该设备(产品)生产技术的过程、生产规模和质量保证体系、设备(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和适应范围、生产经营情况和市场前景等内容,并附设备(产品)鉴定意见、质量标准、出厂说明书等能够反映该设备(产品)性能的资料(可用复印件),同时填写《环保产业设备(产品)认定申请表》(附后)一式4份,经所在市州经委或省行业管理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于当年7月上旬报送省经贸委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处。
  四、认定内容:审定申报的设备(产品)是否在《目录》范围内;审定其设备(产品)性能是否达到《目录》规定的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审定生产单位是否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认定适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依据和种类范围。
  五、认定方式:省经贸委会同省国税局,组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及专家参加,采取现场查证、委托取证和会议审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重新审议要求,直至向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诉。
  六、省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的三季度进行。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期满未获得重新认定的单位,不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各市州、县(市、区)经委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发展的职能,加强认定管理,对获认定证书的单位组织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回认定证书,并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八、对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证书和减免税优惠的单位,一经查证,收回认定证书,取消享受减免税优惠资格,并由税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对伪造认定证书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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