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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子规范供暖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7 生效日期: 2002-08-27
发布部门: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青计价格[2002]857号

各州、地、市计委: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城市供暖的商品性能越来越明显,为维护使用人和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并适应供暖生产过程燃料结构向清洁、环保方向发展的要求,应进一步完善规范供暖价格管理。现就规范供暖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暖价格由省计委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供暖价格的主管机关。

  二、供暖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因全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为更符合当地的承受能力,将供暖价格授权州地、市人民政府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其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工作,并报省计委备案。

  三、城镇居民用供暖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供暖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销售价格由经营单位根据基准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并报有审批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四、目前供暖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燃料基本是煤、电、气三种,为加强环保,全省正在进行煤改气工程,以天然气为生产原料的供暖比重在逐步扩大。在核定供暖价格时,原则上在同一地区同一种原料生产的暖气,要保持同一价格水平,逐步改变一楼一价、一个物业小区一价的状况,由按个别成本定价逐步过渡到按社会平均成本定价。同时,要对清洁燃料的供暖给予适当保护。

  五、供暖价格计取办法:
  (一)城镇居民住宅公共走廊不配备供暖设施的,供暖价格计取办法按居民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城镇居民住宅封闭式公共走廊配备供暖设施的,供暖价格计取办法按居民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非居民用供暖价格计取办法按建筑面积计算。

  六、供暖价格按有关规定实行听证会制度。

  七、自发文之日起,各地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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