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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0 生效日期: 2001-04-20
发布部门: 长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长物价[2001]67号

市房地集团:
  为全面启动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拓宽百姓购房融资渠道,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我市住房置业担保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对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收费行为,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以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的有关规定,借鉴其它城市经验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服务费包括担保手续费和担保费。担保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户200元(若全权委托代办各种相关手续收费标准为每户500元)。担保费收费标准以贷款额为基数,按不同贷款期限及相应比例收取,详见附表。

  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个人委托自愿原则,双方签定委托合同,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开展贷款担保业务,收取担保服务费。

  三、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工作中,不得另行收取咨询费,对未实际办理成功贷款担保业务的,也不得收取担保服务费。

  四、为了改善社会中低家庭居住条件,减少居民个人购房支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发展,若贷款担保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应在上述规定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20%比例收取。

  五、你单位应在办理此项业务的显著位置公示上述试行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给住房贷款人办理手续前应告知其具体收费金额及计算办法,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六、此项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从二00一年四月二十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你单位在收费前,应到我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然后方可收费。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担保费收费标准表
  担保费收费标准表
  5年至10年(含10年)  1.6%
  10年至15年(含15年)  1.8%
  15年以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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