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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31 生效日期: 2002-05-31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根据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为399名,具体分配如下:
  (一)按照选举法第十四条关于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分配原则的规定,我省农村、牧区每35600人选举1名省十届人大代表;城镇每8900人选举1名省十届人大代表。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6县共分配省十届人大代表名额271名。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青海省军区及驻青部队分配代表名额为20名。
  (三)省武警部队分配代表名额为6名,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四)省上参选的代表名额为68名,由省人大常委会统筹安排到各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五)对城镇人口较少的地区和人口较少的民族照顾分配代表名额26名。
  (六)留出代表名额8名作为机动。

  二、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2002年11月30日前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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