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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6 生效日期: 2003-09-26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字[2003]10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查清土地资源情况,有效监测各类土地利用动态变化,促进保护耕地和开发利用土地,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工作(以下简称土地更新调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从1985年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1992年基本完成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任务,距今已有十多年时间。这些年来,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进一步加快,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资料、图件、数据与实地差别较大。准确反映土地利用现状,是实施土地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基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准确、及时完成土地更新调查任务。
  二、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时间要求
  这次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从2004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即到2006年底,全面完成全省土地更新调查任务。
  (一)运用航空摄影测量、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全面查清我省土地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和现状,更新土地利用基础图件,做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数据和实地三者相一致。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全国土地分类》有关规定,对我省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进行外业调查和内业面积计算、数据汇总,实现新旧土地分类的转换和平稳过渡。
  (三)土地更新调查要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结合,更新调查成果要满足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
  (四)以这次土地更新调查为契机,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土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为今后每年土地变更调查形成一套图、数、实地相一致的成果创造条件,提高土地资源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五)在全面完成土地更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为及时准确掌握土地利用动态变化信息及依法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
  三、确保土地更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这次土地变更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要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各地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土地更新调查,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土地利用现状,确保本辖区土地更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一)各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应采用数据准确、现势性强的地籍调查成果。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不准、地类不实、权属不清、现势性差的,一律不得进行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不得审批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在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以及土地执法检查等工作时,都要严格以更新调查的图件、数据资料为依据,全面建立“以图管地”的土地资源管理新机制,提高土地资源管理的科学性。
  (三)此次土地更新调查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分级负担。省级将用有关专项资金适当补助各地的更新调查工作。
  (四)土地更新调查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要尽快制定下发有关土地更新调查的工作、技术方案,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各级农业、林业、水利、统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工作。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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