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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下达“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7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1999]湘价房字第274号

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
  你院《关于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售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对售后公有住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照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逐渐向个人全额负担推进的原则,试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为:享受本院福利待遇的职工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不超过0.4元收取;不享受本院福利待遇的房屋使用人其物业管理服务费交纳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提高部分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交纳标准的1.2倍。对离休或退休后特困干部和职工可适当减收。单位办公及商业用房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8-1元交纳。你院按以上标准收费后经费不足部分,仍应维持一定的补贴。

  二、物业管理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服务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试行物业管理过程中,你院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按月提供相应服务后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见附件)。不服务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服务到位,都不得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中不含二次供水、供电应分摊的费用,有关分摊办法和标准在全省未作统一规定之前请你院自行测算制定,经院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我局备案。

  四、本批复自2000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你院的后勤服务部门在努力搞好服务的同时,应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干部职工对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试行期满后,须经重新报批后方可收费。

附件:“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院内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
  “长沙冶金设计研究院”院内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
  公共性服务内容:负责小区公共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和门卫管理。
  具体内容分别为:(1)卫生:包括室外地坪、道路、公共楼道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及化粪池清淤,公共蓄水池定期清洗和外墙装饰面的定期清洗。
  (2)绿化:负责小区内花草、树木的栽培、浇灌和护理。
  (3)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负责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按需要及时派人发电、抽水,制止有损小区容貌的乱建、乱贴、乱挂行为负责公共照明设施的维修、更换。
  (4)安全:负责小区巡逻、24小时门卫值班。
  (5)代业主按月收缴水、电费。
  (6)对小区进行规范化管理,负责小区住户的邮件,报刊杂志的收发。
  (7)包括楼梯间公共照明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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