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唐价经费字[2003]33号
滦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冀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市场设施服务费按成交额的2.8%收取(其中含评估费0.5%)。凡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计收市场设施服务费。
二、未成交车辆退场时收取车位费。5吨以下货车、10座以下客车及小轿车每辆每天5元;5吨以上货车(含挂车)、10座以上客车每辆每天8元;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每辆每天2元。成交车辆不得收取车位费。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滦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冀东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市场设施服务费按成交额的2.8%收取(其中含评估费0.5%)。凡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计收市场设施服务费。
二、未成交车辆退场时收取车位费。5吨以下货车、10座以下客车及小轿车每辆每天5元;5吨以上货车(含挂车)、10座以上客车每辆每天8元;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每辆每天2元。成交车辆不得收取车位费。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