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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24 生效日期: 2012-04-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建法[2012]1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制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象

  (一)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通过公开摇号方式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二)城六区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承租公租房并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已腾退。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4、所承租的公租房须通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摇号方式获得。

  (三)本市其他区县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条件由区县政府自行确定,其余条件与城六区一致,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于2012年6月1日前公布实施。

  二、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一)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的,按照房屋租金的一定比例予以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1、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城市低保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95%;

  2、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90%;

  3、取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70%。

  上述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高于5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的租金不予补贴。

  (二)城六区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城镇户籍家庭的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城六区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城镇户籍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含)的,公租房租金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50%;

  2、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18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25%;

  3、人均月收入在1800元(不含)以上24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10%。

  上述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高于6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的租金不予补贴。

  
家庭类型
租金补贴占房屋租金的比例
租金补贴建筑面积上限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城市低保家庭
95%
50平方米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其他家庭
90%
取得廉租住房市场租金补贴资格的家庭
70%
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
50%
60平方米
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18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
25%
人均月收入在1800元(不含)以上24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
10%


  注:截至发文之日,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520元,城六区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准入标准为人均月收入960元及以下。

  (三)本市其他区县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标准

  本市其他区县超出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占房屋租金的比例、租金补贴建筑面积上限应与城六区一致,家庭人均月收入分档线由区县政府确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于2012年6月1日前公布实施。

  三、公租房租金补贴对象及租金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本市经济状况、居民收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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