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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关于在我市育婴从业人员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0 生效日期: 2005-05-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在我市育婴从业人员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在育婴从业人员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对确保婴幼儿教养质量,提高儿童早期教育水平,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市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积极组织育婴从业人员参与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切实提高育婴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水平。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直接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联系。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 O五年五月十日
关于在我市育婴从业人员中开展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意见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婴幼儿早期教育愈来愈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政府的重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一2010年)》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中明确指出:“我国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之一就是要全面提高0一6岁婴幼儿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育婴人员中开展育婴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全市育婴人员中实行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是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和实现“两个率先”的需要,也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确保0一3岁婴幼儿教养质量,促进早期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的需要。育婴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按照个人自主申报、社会专门机构实施培训鉴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单位确定聘任和待遇的基本原则组织实施。

  二、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2005年起,对全市从事0一3岁婴幼儿生活照料、护理和教育的从业人员,开展系统化、规范化的职业资格培训,掌握相应的职业技能,经考试合格后,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对新从事0一3岁婴幼儿生活照料、护理和教育的从业人员,逐步做到持证上岗。到2007年,从事0一3岁婴幼儿生活照料、护理和教育的人员受培训率要达到60%以上,持证率达到50%以上,其中农村的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40%以上,持证率达到30%以上。到2010年,从事0一3岁婴幼儿生活照料、护理和教育的从业人员受培训率达到75%以上,并逐步推行持证上岗。

  三、对象和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和准备从事0一3岁婴幼儿照料、护理和教育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育婴员(师)的职业资格等级培训鉴定。

  四、职业等级和申报条件
  (一)职业资格等级
  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育婴员(师)职业资格等级分为: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和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三个等级。
  (二)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相应等级的育婴员(师)职业资格培训鉴定。
  1.育婴员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育婴员专业资格培训。
  2.育婴师
  (1)取得本职业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初中文化程度并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高中文化程度并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4)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毕业并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高级育婴师
  (1)取得本职业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2)初中文化程度并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高中文化程度并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中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毕业并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大专毕业并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五、职业资格培训
  1.育婴员(师)的职业资格培训,其主要内容是讲授有关婴幼儿教育的政策法规,育婴员的职业道德及工作职责,婴幼儿生理、心理、日常照料、教育及常见疾病预防和护理的基本知识。培训可采用脱产、业余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市教育部门负责育婴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的宣传发动、组织报名、培训点的推荐和实施培训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核和培训点的认定工作。
  3.申请建立育婴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点的单位,应具有对0一3岁婴幼儿教育进行指导、培训和示范的能力,具备操作技能培训的场所、设施、设备和相应资质的专兼职教师等培训条件。
  4.育婴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单位应按照《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教材主要采用《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的教程》;培训课时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课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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