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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5 生效日期: 2005-03-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5]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的通知》(苏政发(2005)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附:省政府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央今年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全面免征农业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
  二、取消各地的农业税及其附加收入任务,农业税纳税基数不再保留。
  三、对以往欠缴的农业税及其附加,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区别情况,妥善处理,不得突击清收。
  四、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后,各地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消化政策性减收形成的收支缺口,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需要,确保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对财政困难地区因免征农业税减少的财力,省里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下达。
  五、全面免征农业税,是贯彻“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免征农业税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搞好政策宣传,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免征农业税的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让广大农民群众长期得益受惠。
  本通知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江苏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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