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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2 生效日期: 2005-02-0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5]11号

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防止抛洒乱倒污染环境,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城市管理职能调整,现就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
  1.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为全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细则,以及工程渣土运输企业的资质审查等工作,并对城区工程渣土和建筑施工工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比。
  2.市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现场的管理和监督,在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徐州市工程渣土处置审批表》后,依法发放开工许可证。
  3.市交巡警支队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机动车辆的监督和管理。
  4.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市容与城管执法局为所在辖区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管理单位,依法行使辖区内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处置、运输的审批权、管理权和处罚权,并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二、规范管理
  1.简化审批手续。各区必须依照高效、规范的原则简化工作程序,在固定的办公场所专门办理辖区内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审批手续,发放《徐州市工程渣土处置审批表》,并在办理完结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市交巡警支队备案。本通知下发以前已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手续的单位必须到所在辖区重新核准相关手续。
  2.强化工地管理。市建设局要加强建筑工地现场管理,所有工地必须做到封闭施工、规范管理,沿街工地要设置彩板围墙,其它工地设置实体围墙,出入口必须硬化,配备冲刷设施,工地内不得积存生活垃圾,不得容留拾荒人员。
  各区要与辖区内建设单位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建设单位管理责任:工地未达到出土要求的不得向外清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设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工作,不得以包代管;清运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必须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
  3.强化运输管理。运输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指定时间和指定路线运输,严禁无证运输、超载运输、带泥行驶、沿途撒漏、随意倾倒、污染路面。
  4.强化资质管理。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做好每年的资质认定和年审工作。各区要在核实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的渣土运输资质后,方可核发渣土准运证,准予其参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
  5.强化处置管理。各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集中向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指定的垃圾堆放场倾倒,严禁私自倾倒,如需其他用途必须提前三天报所在辖区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审批。指定接受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堆放场,要做好运输车辆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管理台帐。

  三、严格执法
  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要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成立专门队伍,建立完善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加大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巡查、处罚及时到位。
  市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建设局、交巡警支队应定期开展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整治活动,及时规范、查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中各种违规行为。

  四、监督考核
  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渣土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把这项工作列入徐州市县(市)区2005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各区申报“城市管理先进区”的重要条件之一,严格兑现奖惩。
  市、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区行政监察机关依据《徐州市城市管理违法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徐政发(2004)105号)严肃查处。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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