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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物价局关于对西宁本地网通话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30 生效日期: 2000-03-30
发布部门: 青海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青价工字[2000]055号
 青海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西宁本地网通话费标准的函》[青邮电(2000)62号]收悉。
  根据湟中、湟源县行政隶属关系改变,你局已将大通、湟中、湟源县电信局划归西宁市电信局,重新组建西宁本地网的实际,为了便于三县营业区变动后资费标准的统一,进一步开拓电信市场,减轻用户负担,经研究,同意对西宁本地网区内区间通话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   1.西宁本地网各营业区内通话费标准统一按每三分钟0〖DK〗.20元执行。
  2.西宁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邮电部计价费(1996)2688号文件有关精神,同意在中准价0.40元/分钟基础上下浮25%执行,即每分钟0.30元。
  3.本地网营业区间用户拨打西宁收费特殊服务时,按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标准即每三分钟0.20元收取通话费。
  此批复自西宁本地网建成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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