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召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政策调研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3 生效日期: 2003-06-23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办法(2003)101号

  有关单位:
  为广泛听取对省建设厅代省政府起草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讨论稿)》的修改建议,兹定于6月26日召开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政策调研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单位主管领导及熟悉改革政策的同志。

  二、与会人员在参会前召开专门会议征求有关单位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讨论稿)》的修改意见,与会时,将修改意见一并带到会上。

  三、会议地点和报到时间
  会议地点:石家庄市柏林大厦(火车站对面)。
  报到时间:2003年6月25日。

  四、会议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五、联系人:郭林书、魏海平
  联系电话:0311-7904560、7902701。

附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讨论稿)》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
                                改革的意见(讨论稿)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两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省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冀政[2001]28号),大胆实践,努力创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明显加快。但改革还不平衡,一些行业市场垄断、缺乏竞争、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为适应加快实现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道路、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公共客运、垃圾污水处理、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等方面的改革,增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彻底转变政府职能,科学规范企业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提高运营效率,实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主要任务: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到2004年底,实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事企分开,使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基本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到2006年底,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市场竞争机制、企业经营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使城市市政公用事业逐步走上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二、进一步开放城市市政公用市场,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运行机制
  开放资本市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BOT(建设-运营-转让)等多种形式,鼓励外资和国内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运用TOT(转让-运营-转让)等手段,将现有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提高存量资产的运行效率;通过有偿竞买的办法,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公交线路专营权以及道路、广场、路灯、桥梁、停车场、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冠名权、广告权、收费权,充分开发使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潜在资源;鼓励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经营公司,作为管理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的主体和对外融资的主要平台,通过对存量资产的综合运作,实现国有资产的滚动增值;支持城市市政公用企业通过股票上市或发行债券向社会融资。
  开放经营市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等具有自然垄断性的行业,应当建立和规范特许经营制度。今后凡列入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市政公用经营项目,必须首先获得特许经营权后,才能对其经营。特许经营权的获得,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的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者,现有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市政公用企业咱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政府也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由主管部门与收委托企业签订经营合同。申请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其资格包括相应的管理、技术、资金、设备能力,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偿债能力等。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与政府签定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的内容应主要包括经营的内容、范围和期限,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资产管理制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监督机制等。
  开放作业市场。全面放开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和设施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以及市政设施维护、城市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等作业市场,允许社会组建作业公司,通过公开竞争承接作业任务。
  三、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机制
  加快政企分开步伐。将城市市政、公用、绿化、环卫等生产性、经营性和作业性事业单位承担的市场管理和监督等行政职能全部划归政府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企业化改革,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改革城市市政公用企业产权制度。采取整体改制、引资改制、切块改制、国有股出让等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减持国有股权,优化大中型市政公用企业的资本结构。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方向,充分发挥大中型市政公用企业的规模优势,鼓励其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组建城市市政公用企业集团。中小型的供水、供气、供热、公交等企业可以采取租赁、委托经营、股份合作或出让经营权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深化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步伐,增强企业活力;切实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使其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
  四、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要求的政府监管机制
  转变政府直接经营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的模式。政府部门要与直接经营管理的市政公用企业彻底脱钩。政府管理部门要从直接经营管理市政公用事业,转为创造竞争条件、管理经营秩序、营造市场运作机制。对以国有资本投资为主的城市市政公用项目,要全面实行建设项目代建制度,改变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
  做好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加快制定与完善市政公用行业专业规划;按照适应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以增强城市功能、营造优良人居环境为重点,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确保规划实施进度。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公用企业、市政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定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范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国有存量资产、国有股权和经营权、专营权、作业权的出让、转让,以及特许经营单位的确定,都要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完善供水、供气、公共客运、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的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标准,建立考核机制,强化服务质量监督。
  建立合理的价费机制。按照'企业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并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年度价格指数,确定供水、供气、供热、公交、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产品、服务价格;制定市政维护、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公厕保洁等作业定额标准,并根据各地用工制度、劳动力成本变化等情况,定期予以调整,作为具体作业项目招投标的评定依据。健全价格听证制度,规范定价行为。
  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供水、供气、公交等行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后,政府仍然要保留一定的调控手段和能力,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稳定。
   五、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情况,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投入;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国有资产出让收益、经营权出让转让收益等,主要用于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苏政发[2003]9号第15条)
   (二)供水、供气、公交、供热等企业因政府定价行为和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因收费政策不到位引起的运转经费短缺,由当地政府予以补偿;市政、城市绿化、环卫等公共设施养护维护的费用,按照实际成本、定额核算,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供水、公交、供气等改制单位可从改制年度起,其原有财政补贴数额可维持5年不变,用于规定补亏、安置分流人员和行业发展,具体办法可由各市结合实际制定。(苏政发[2003]9号第16条)
(三)市政公用行业完成由事业单位改制组建的单位企业,五年内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和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减免;对名称变化而主体未发生变化的非产权性交易的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等权属变更,以及改制土地、房产等权属证件需要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的,只收取工本费。(苏政发[2003]9号第18条)
(四)在改制过程中,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女工作年限满25年)的正式在编工人职工(含干部),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经省人事厅或劳动部门批准,可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冀科政字[2000]019号)
(五)在改制过程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的职工,经双方协商,可由原单位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发生活费和经济补偿金另只发生活费,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由社保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苏政发[2003]9号]第17条)
(六)市政公用单位企业改制、破产、关闭或过程中因生产经营原因裁减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自愿要求自谋职业的,应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的标准按单位企业所在地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3倍发放,如本单位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单位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职工领取安置费后,即视为在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冀劳社[2001]86号第七条)
(七)在单位企业改制中,优势企业购、并劣势企业对无能力接收的部分职工,自下岗之日起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自谋职业的,其一次性安置费的支付仍按冀政[1998]32号文件规定,'工龄不超过10年的,补偿额度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工龄在10年以上的,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冀劳社[2001]86号第八条)
(八)因工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的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的,单位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参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冀劳社[2001]86号第九条)
(九)在改制过程中,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应按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15、16条)
(十)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在国家对企业工资的调控范围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和办法;从改制之月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苏政发[2003]9号第18条)
(十一)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职工,改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苏政发[2003]9号第18条后半部分、冀劳社办[2000]68号第二条(二))
  (十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已离退休的人员,自改制完成之日起,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参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厅《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2]51号)办理。
  (十三)市政公用行业完成改制的单位,自完成改制之日起五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其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改制时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可参照《关于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冀政办函[2000]12号)规定增发补贴的办法解决。五年过渡期满后退休的,不再增发补贴。(冀政[2001]28号配套政策第7条)
(十四)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单位,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苏政发[2003]9号第18条)
(十五)在单位改制过程中,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内部退养人员的生活费、职工遗属和伤残职工补助、拖欠职工的工资、基本养老金、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福利费等费用,以及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可从改建企业净资产中扣除或者以改建企业剥离资产的出售收入优先支付,(财企[2002]313号第19条)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苏政发[2003]9号第19条)
(十六)城市市政公用各行业国有资产处置、变现的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本行业的改革费用,剩余或不足部分,在城市市政公用各行业之间统一调剂使用。地方政府拖欠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有关款项、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解决。(苏政发[2003]9号第19条)
(十七)本通知下发后,《省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2001]28号)中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意义重大,任务繁重,且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城市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是改革的具体责任单位。各城市政府可成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实施工作。各级建设、计划、经贸、财政、体改、人事、机构编制、劳动、税务、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实施细则。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