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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5 生效日期: 1999-11-25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省,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全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
  一、推行执法责任制,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宪法法律为依据,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本省实际出发,明确执法机关的执法责任,健全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优化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促进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执法机关要把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实际,分别制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方案。行政机关执法责任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司法机关执法责任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实施。

  三、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职责范围,对所应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分解,明确执法依据,依法确定职权,规范执法主体,并将执法任务、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做到职权、责任明确。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明确执法范围、权限和责任,依法规范司法活动和执法行为,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四、执法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保证执法责任制落实的各项制度,包括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制度,执法公示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评议考核制度,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使执法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五、推行执法责任制要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结合起来,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起来,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推动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发展。

  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行使监督职权,把对执法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同听取审议有关工作报告、代表视察、执法检查、执法评议、重大违法案件监督、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结合起来,督促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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