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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16 生效日期: 1998-11-16
发布部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发布文号: 湘农金改办发[1998]081号

现将《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一九九八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全面组织指导农村信用社做好年度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总结、反映工作,现对我省一九九八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准确地反映各项经营成果
  今年组织农村信用社进行会计决算工作总的要求:一是要在决算前全面进行帐务核实和资产清理工作,重点是各项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的清收和在建工程、递延资产、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的清理。二是办理年度决算必须求真务实,执纪守规,坚决制止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三是要结合规范经营和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分析一年来信用社各项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检查不足,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和奖惩兑现工作。

  二、有关财务政策的规定
  (一)关于非农村信用社机构并帐(表)的问题。
  鉴于国家对城市信用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不同的财税和会计核算政策,因此各地在金融机构整顿过程中不得擅自将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划转农村信用社序列,更不得对实行独立核算的信用社进行强制并表并帐。为了避免农村信用社由此而引发的经营风险和新增亏损,根据总行(98)435号文件精神,各级农金管理部门和信用社在日常经营和管理及办理年度决算时一律不得将这类机构的各种业务报表并入农村信用社决算报表中,已经并入的要在决算前进行调整。对部分已划归县联社管理的城市信用社以后报表是否归并,视城市信用社整顿情况而定。
  (二)关于应收应付利息核算及呆帐准备金的提取。
  鉴于农村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质和为农服务的经营方向,对农村信用社有关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农业银行1993年联合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银发(1993)251号)的规定执行。  由于存贷款利率在今年内已多次调整,为了确保按制度规定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在逐笔计算应收利息时,其利率按借款合同所订利率执行;用平均余额法计算应付利息时,各档次存款的利率应按实际加权平均利率执行。
  农村信用社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标准仍按省农金体改办、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湘农金改办(1997)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停止支付代理发放贷款业务手续费。
  为了减少信用社发放贷款过程中的风险,农村信用社从明年初开始,除小额农户贷款外,原则上不得再委托信用代办站代理发放贷款业务,并停止支付代理发放贷款业务手续费。信用代办站今后主要是根据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规章制度,代理农村信用社组织存款和收回贷款。农村信用社要严格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信用代办站的业务量据实列支代办业务手续费,严禁先提后用或超比例、超范围支付。
  (四)关于养老保险费的提取和清理。
  1998年农村信用社提取的养老保险费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执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8号《关于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定》精神,行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都将移交地方管理,因此农村信用社系统的养老保险也将移交地方(具体移交办法另定)。为了保障整体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少数农村信用社至今仍未按国家规定提取养老保险的,必须要从1994年度按16%的比例差额补提。补提的养老保险金可采取一次性摊入成本,也可分次摊销,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为了做好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要抓紧清理所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做到核算准确,帐款相符,凡是存在挪用、挤占行为的,必须迅速纠正和收回。
  (五)关于规范信用社入股联社资金的问题。
  向联社入股是属于基层信用社作为企业法人进行的长期投资行为,是资产经营范畴,因此按照资本保全的原则,信用社在向联社缴纳入股资金时不得减少本社实收资本(包括股本金)。
  每个信用社向联社入股资金额除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不得低于五万元、不得高于县联社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外,同时对各项存款超过500万元的信用社向联社入股资金不得超过本社各项存款总额的百分之一。
  (六)关于管理费的提取与历年管理费红字的消化。
  随着县联社管理任务的加重,少数联社出现了管理费入不敷出,为了保证县联社管理机关的正常运转,联社可在今年决算前分摊到基层社(部)消化。今后不准再出现管理费红字,也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提取比例,增加基层社开支,凡业务量不大,管理费较少的县联社,要压缩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节约原则,保重点经费,保必要开支。对管理费存款应专户存储,不得与其他统筹资金混淆使用,以防止挤占其他资金。
  今年管理费仍按营业收入的3%提取,个别地市业务量小,管理费严重不足的,经与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协商可适当提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上年总数。管理费提留使用要坚持向县(市)联社倾斜的原则,总办、省办按不超过规定比例的8%收取,具体数额由省国税局核定。地州市提留比例原则在15%~22%的范围内由地州市国税局核定,确实需要超过该比例的应经地州市国税局批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40号文件精神,各级提取的管理费由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和使用,农信部门必须加强管理、节约开支。
  (七)关于营业费用中有关工资及专项奖金的列支问题。
  今年省国家税务局与省农金体改办以湘国税函(1998)124号下发了《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财务支出管理办法》,各地要严格执行。该办法规定盈亏社费用差别对待,即指当年费用开支的比例与额度必须根据当年的盈亏情况确定,未达到扭亏为盈的,年度中多开支的费用,必须冲减成本,不能留作它用。
  对于专项奖金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主要包括组织低成本资金、优化存贷款结构、提高经济效益三个方面。根据湘银函(1998)40号《关于农村信用社列支存款专项奖问题的复函》,存款专项奖一律不能再列支,但盈余社优化贷款结构和提高经济效益仍可按湘农银(1994)发字第175号文件提取专项资金,各地一定要严格按范围和标准提取,不能擅自提高标准与扩大范围。
  (八)关于审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进行审计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机关有权依法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商业银行、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审计,农村信用社是合作金融组织,是社员入股、民主管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互助组织,国家没有投入信贷基金,不属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条法(1998)49号文件明确指出,'如果城乡信用社不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审计机关无权对其进行审计',今后,各地凡涉及到审计部门对城乡信用社进行审计和罚款时,请据此精神办理。
  (九)关于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29号文件精神,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仍享受两档低税率照顾,对国家确定我省的贫困县永顺、保靖、平江、桑植、新化、沅陵、花垣、安化、隆回、新田等10个县在2000年12月31日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关于农村信用社违规经营问题。
  农村信用社要规范经营,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违规经营的按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8)16号文件规定处理。

  三、有关会计科目、帐户的调整
  为适应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要,对部分会计科目进行如下调整。
  (一)新增下列会计科目。
  1292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本科目核算因办理以资抵贷所发生的原贷款的应收利息的收入或损失,属资产类减项,余额反映在贷方。顺序排列在'1291贷款呆帐准备'科目之后。本科目与'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的期末轧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待处理抵贷资产'项目。
  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收纳、划解的预算收入。
  2014地方财政库款:本科目核算乡镇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2015财政预算外存款:本科目核算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及自筹资金的收支。
  以上2013、2014、2015三科目顺序排列在'2012财政性存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短期存款'项目。
  1255质押农户贷款: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农户贷款。
  1256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57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
  1258质押其他贷款: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其他贷款。
  以上1255、1256、1257、1258四科目顺序排列在'1254抵押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及一年以内的质押贷款列入'短期贷款'项目,一年以上的质押贷款列入'中长期贷款'项目。
  (二)取消下列会计科目。
  111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根据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规定,从今年开始将缴存人民银行的一般存款帐户与存款准备金帐户合并。为此取消本科目,结转后余额划转'1112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
  1122存放农业银行约期存款。结转后,该科目余额全部划转'1121存放农业银行款'科目核算。
  2152保值定期储蓄存款。结转后,该科目余额全部划转'2151定期储蓄存款'科目核算。
  (三)更改下列科目名称,调整核算内容。
  将原1251抵押质押农户贷款科目名称更改为1251抵押农户贷款,核算内容更改为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农户贷款。
  将原1252抵押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科目名称更改为1252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核算内容更改为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将原1253抵押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科目名称更改为1253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核算内容更改为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
  将原1254抵押质押其他贷款科目名称更改为1254抵押其他贷款,核算内容更改为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其他贷款。
  将原1112缴存存款准备金改为1112准备金存款,核算内容改为核算农村信用社一般存款和缴存准备金。
  以上五科目排列顺序和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归并不变。
  (四)增设和取消下列帐户。
  在5011利息收入科目下增设'抵贷资产利息收入'帐户。本帐户核算农村信用社将待处理抵贷资产变现后实现的利息收入(扣除已计算并进入损益核算的应收利息部分)。顺序排列在'5其他利息收入'帐户之后。
  取消5311手续费支出科目下的'代办放款手续费'帐户。
  在5311手续费支出科目下增设'代办收贷手续费支出'帐户。本帐户核算农村信用社支付给代办收回贷款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手续费。顺序排列在'代办储蓄手续费'帐户之后。
  取消5211利息支出科目下的'保值定期贴息支出'帐户。
  以上会计科目和帐户的调整除1292、2013、2014、2015按有关文件规定已使用外,其他科目和帐户的调整均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新旧科目余额结转一律在年终决算日通过科目余额结转表办理。

  四、关于利润分配
  1998年度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待处理历年亏损后的余额,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5%~10%;
  (三)按20%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
  (四)按55%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按资本比例(实收资本与股本金合计)进行分配,其中1993年底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其保息分红合计不得超过股本金的20%;
  (五)经上述分配后的剩余利润在未分配利润帐户中反映。

  五、其他有关事宜
  (一)决算报表。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报表共计12种: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状况表、成本核算表、决算说明书、管理部门资金状况表、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科目结转对照表、年终结转新科目余额表。
  除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状况表、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外,其他报表都作了程度不同的调整,各地必须按照省分行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准确、及时进行填制和汇总。明年分行将于元月底进行报表汇审,并对各地上报的农村信用社决算汇总报表进行考核和评比。
  (二)新增设的'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2014地方财政库款'和'2015财政预算外存款'三个科目是为农村信用社办理委托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业务而设的会计科目。凡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或二级分行国库部门委托的农村信用社均不得办理此项业务和使用这三个科目。'2012财政性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方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为了及时掌握了解年度内农村信用社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季度财务收支项电和财务收支快报的上报工作。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财务收支项电的上报时间由原定的季度后次月的20日前调整为8日前,上报方式和其他要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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