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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4 生效日期: 1998-09-24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能有效地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社会政治稳定。随着工资和各种津贴补助的调整、增加以及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个人收入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大部分工作人员已达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我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实施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定额预扣预缴的办法,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预扣预缴办法实行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并积极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大多数单位能做好代扣代缴工作,积极主动纳税。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不到位,有的单位以各种借口搪塞税务部门的检查,有的单位不愿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资料,个别单位的领导甚至带头抵制这项工作,给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增加了难度,漏征漏管现象比较多,税收流失严重。因此,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刻不容缓。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全市公职人员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地税局《关于党员干部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精神,通过加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提高纳税意识,规范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减少税收流失,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反腐倡廉。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切实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要按照《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长地税发[1998]013号)要求,认真履行知缴义务,切实抓好每月的定额预扣预缴工作。要组织单位人员认真学习文件,及时向干部、职工传达文件精神,做好宣传工作。各代扣单位财务部门要认真对本单位1998年1月1日以来支付个人收入(包括工资表内、表外)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进行清理,按文件规定该补扣的要补扣,补扣不了的由单位赔缴,对拒不清理的要严厉查处。各代扣单位负责人,要认真督促财务部门做好代扣代缴工作,对督促不力,甚至带头抵制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级地税征收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办法。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要层层落实责任,加大督促扣缴的力度,对造成漏征、漏管的要追究责任。

  四、各级金融、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工作。对于不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金融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机关冻结帐户,划缴税款;财政部门要在所拨付的款项中,协助地税机关扣缴单位应代扣的税款;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不按规定扣缴税款单位的审计,确保政策的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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