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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收费征管体制改革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5 生效日期: 1998-09-15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1998]15号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了收费征管体制改革和综合财政预算改革(以下简称“两项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进一步深化“两项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进一步深化“两项改革”,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8)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推行“两项改革”是充分发挥预算内外资金的整体效益,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对预算外资金性质的认识,预算外资金所有权属国家,使用权属政府,管理权属财政。要继续加强对“两项改革”的领导,认真制订改革方案和工作步骤,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今年年底前财政“两项改革”的面达到100%。

  二、继续清理预算外资金帐户,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各级必须做到一级财政建立一级财政专户。要逐步取消单位的收入户,因工作需要确需保留收入户的,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各银行凭财政部门开具的“财政专户分户开户申请书”办理开户手续。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开设一个收入户和一个支出户,只能在同一家银行开户,不能多头开户。要建立全省统一的财政专户运行机制,规范全省各级财政专户资金的缴拨关系。要逐步实现财政部门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计算机联网,逐步推行由财政部门委托银行划缴,具体办法由各地财政、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财政专户分户资金划缴财政专户。

  三、进一步完善执收执罚与缴款分离的办法。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和国务院国发(1996)29号)文件,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今年内全部实现收费、执罚与缴款分离;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行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征收办法。

  四、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外资金属国家财政性资金,严禁单位坐支、挤占和挪用。严禁擅自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对转移应缴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资金的,财政、审计、监察、物价部门要依法查处;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的单位,财政部门可以停止供应票据、停拨行政经费。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落实综合财政预算改革的各项措施,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必须实行单位财务部门归口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核算。严禁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执收执罚部门、单位下达收费、罚没收入任务,取消各种形式的收支挂钩。

  五、切实规范收费行为。要进一步做好对企业和农村收费的清理和治乱减负工作,减轻企业和农民的税外费负担。对国务院、省政府及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要坚决落实到位,已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要按规定的标准征收,决不允许以任何借口继续收费和超标准收费;严禁各级政府和部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已越权设立的收费项目,属于乱收费,必须在10月底以前全面清理、废止,否则,有关部门要追究审批项目当事人的责任。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不能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极个别确属经营行为需要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共同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以后,财政部门要相应核减或停拨预算安排的经费,税务部门要依法对其征税。凡单位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取得的收入,由同级或上级物价、财政部门没收缴入国库,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六、加强票据管理。各项不征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票据,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印制、发放收费、罚没票据。收费票据一律凭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领取;罚款票据一律由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部门凭领取票据的有效证件和介绍信统一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按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执罚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其他收据或者不开收据。凡是在执收、执罚工作中不按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的,均视为非法收费和罚款,财政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式样,要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七、开展预算外资金大检查。省政府决定9月份组织财政、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外资金的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收费、罚没收入大户和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群众反映较大的单位和近几年来没有被检查的单位。各级政府要督促所属各部门和单位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对违法乱纪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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