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2 生效日期: 2003-04-02
发布部门: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秦政[2003]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政府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各项政策法规,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议大事,办实事,加强调查研究,按客观规律办事;恪尽职守,敢于负责,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加强学习,与时俱进,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充分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能在职权内自行解决的事,不推诿,能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的事,不上交;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六、市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会议制度

  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列席会议。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三)讨论决定全市全局性重大改革措施;对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临时预算支出50万元以上、政府性投资(含举债)300万元以上、贷款(需财政贴息)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金使用事项。
  (四)讨论通过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或请示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六)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决定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大事项。
  (八)由市长直接提议或批准需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副市长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除出席上级会议、出访、在外省市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须向秘书长请假,准假后可安排主管领导代为列席。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经过认真充分协调,避免上会争议或议而不决;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到会;常务会议议题必须由提报部门主要领导汇报,如主要领导因故不能到会汇报,其议题一般暂不列入会议讨论。

  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属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主持;主体属分管范围内,但涉及其他非分管部门协办的,也应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如协调未果的,可提请常务副市长主持;对协调难度大且事关全局的,必要时提请市长主持。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亦可主持召开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如需进行新闻报道,需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市长。
  凡属副市长、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职权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充分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政府会议讨论研究。能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不列入常务会议议题讨论。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人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

  十五、安排会议活动一律从严掌握。能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开的会合并召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统筹安排,从严控制。年初,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全年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计划,凡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的,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十六、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系统的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要提前15天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紧急会议,报市长审批。

  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同志出席,市长、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市政府综合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市政府批准,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十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大力提倡开短会、小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十九、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坚持民主决策。凡制定涉及群众利益和影响全局工作的重大决策,都应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要采取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群众代表的意见。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秦皇岛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十一、公文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二、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二十三、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案,以及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二十四、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市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一致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进行裁定,或责成分管秘书长予以协调。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并明确主办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地方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地方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二十七、经签发人同意,市政府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十八、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发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己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文件不再印发。
  对于市政府文件,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照搬照抄、层层转发,要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改进文风,提高文件简报质量。文件简报要简明扼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要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实现公文运转电子化。

  三十、各部门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

  三十一、要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秘密公文和密码电报带到家中、医院里或其他公共场所阅读。确需在机关外阅读时,由机要秘书送阅,随阅随退。不得在互联网的计算机上起草文件和存放有关办公的文件,注意计算机的密码保护。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领导在市内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不准超标准接待。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随行;要尽量减少地方陪同人员,不搞迎送,不要陪餐。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在市内考察工作也要照此原则办理。

  三十三、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像、颁奖、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和校庆、厂庆、店庆等事务性活动。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和参加,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审核报批。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市政府领导题词、题名或签发贺信、贺电的,应由有关地方和部门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市政府领导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一般不公开发表。

  三十五、市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出席部门的会议和活动,市级新闻单位一般不作报道。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审定。

  三十六、市长、副市长出访,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请市外侨办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再报省政府审批。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正职出访,经市外侨办初审,由分管副市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出访,经市外侨办初审,由分管副市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一次,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领导批准。

  三十七、市长、副市长会见外宾,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示,按照职责分工,经市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会见港澳人士参照以上规定办理。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本部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不要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发邀请函或请柬。
  出差休假等请示报告制度

  三十八、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应把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及紧急公文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

  三十九、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出差(出访)、休假,需本人书面或口头事前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经同意后,由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室,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报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

  四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市政府工作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1、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附件2、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
  附件3、秦皇岛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市政府为研究决定重大问题而召开的重要例会。为进一步提高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效能,推进政府决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常务会议组成及列席人员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议题内容,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的主要领导列席;视情况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领导列席。

  二、常务会议时间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副市长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

  三、常务会议任务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三)讨论决定全市全局性重大改革措施;对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临时预算支出50万元以上、政府性投资(含举债)300万元以上、贷款(需财政贴息)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金使用事项。
  (四)讨论通过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或请示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六)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七)讨论决定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大事项。
  (八)由市长直接提议或批准需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四、常务会议会前准备
  (一)凡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必须经过充分协调。
  1、凡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提报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使各方意见尽可能趋于一致。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要由该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未经提报部门主要领导认真协商的议题,不得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报部门主要领导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领导必须出席。
  2、经提报部门主要领导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议题提报部门要将协调情况(协调时间以及参加协调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以及发表的意见等)报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对协调过程及意见审核后报请分管副秘书长协调。
  3、经分管副秘书长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出面协调;必要时,可与有关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共同协调。仍有不同意见的,议题提报部门要明确、具体地列举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常务会议研究。
  (二)凡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规范性文件,一律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修改。法制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审批,确定是否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对未经法制办审核把关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列会讨论。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议题提交常务会议讨论:
  1、可在主管部门职权内自行解决的;
  2、应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
  3、可由副市长研究解决的;
  4、可通过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的;
  5、意见分歧而未经协调的;
  6、会前未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四)凡上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
  (五)对市政府领导批示拟上常务会议的议
  题,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通知提报部门准备议题汇报材料,并填写《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报单》(附后),交督查室汇总。
  (六)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搜集汇总后送秘书长初审,秘书长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七)认真把好议题材料质量关。凡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材料,需要议定的事项要明确,重点要突出,文字要精炼(一般限3000字以内)。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提报部门要提供有关依据及背景资料。材料经提报部门主要领导审签,送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和督查室按上述要求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提报部门重新修改压缩。
  (八)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通知。会议材料一般要在会前3天分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审阅。

  五、常务会议会中工作
  (一)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到会;除出席上级会议、出访、在外省市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须向秘书长请假,准假后可安排主管领导代为列席。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必须由议题提报部门的主要领导汇报,要求简明扼要,中心突出,不得另插议题,汇报时间一般限20分钟之内。如主要领导因故不能列席会议,其议题一般暂不列入会议讨论。
  (三)严格控制列席常务会议人员范围。除汇报工作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列席会议的领导均不准带助手。
  (四)审议议题时,出席和列席人员,既要充分发表意见,又要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尽量节约时间。
  (五)所有与会人员应当提前到达会场。会议期间关闭移动电话、传呼机。没有特殊原因,与会人员一律不准会客,不准随意离开会议;非与会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场。如遇紧急情况需报送文件或找人,由会议工作人员代为办理。
  (六)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按照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全面反映会议讨论情况。
  (七)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注意保密,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外,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六、常务会议会后工作
  (一)会议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一般要在2日内拟出纪要送审稿,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签。纪要中的重大问题在审签前,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会议纪要送审稿要在市政府领导审定后24小时内印发。
  (二)会议形成的纪要连同会议记录、汇报材料等原始资料,由督查室移交秘书科,按文书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和保管。未经秘书长同意,任何人不准调阅。
  (三)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报市委审批的,由议题提报部门按会议决定拟出报告,送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审定。
  (四)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不得借故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反馈。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要及时报请市政府按程序做必要调整。
  (五)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定期向市政府领导报告落实情况。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规则
  市长办公会议是市政府为研究决定重要问题而召开的会议。为使市长办公会议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一、出席范围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属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主持;主体属分管范围内,但涉及其他非分管部门协办的,也应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如协调未果的,可提请常务副市长主持;对协调难度大且事关全局的,必要时提请市长主持。受市长或副市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亦可主持召开会议。
  根据议题内容,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的领导参加。

  二、会议时间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会议内容
  (一)需市政府解决、但不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
  (二)主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涉及较多部门,牵头部门已协商但分歧较大,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涉及两位及两位以上副市长职权范围内,需要协调作出决定的重要问题。
  (四)需要市长、副市长协调的重要问题。
  (五)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的其他问题。

  四、会议组织
  (一)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各对口科室根据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批示意见登记汇总,按领导同志指示或文件内容的轻重缓急安排,报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
  (二)凡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必须经过充分协调。
  1、凡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提报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使各方意见尽可能趋于一致。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要由该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未经提报部门主要领导认真协商的议题,不得报请市长办公会议研究。提报部门主要领导召开协调会议,协办部门领导必须出席。
  2、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议题提报部门要将协调情况(协调时间以及参加协调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以及发表的意见等)报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对协调过程及意见审核后报请分管副秘书长协调。
  3、经分管副秘书长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提报部门要明确、具体地列举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议题提交会议讨论:
  1、可在主管部门职权内自行解决的;
  2、应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的;
  3、意见分歧而未经协调的;
  4、越级呈报、多头主送或抄报的。
  (四)会议通知、记录、纪要起草等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负责。

  五、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起草《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人签发。
  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不得借故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反馈,同时抄送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负责相关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并定期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秦皇岛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精简文件、规范行文、加快公文运转、提高公文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文规则
  (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对外行文必须经本机关办公室统一审核把关,主要领导亲自审签。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以外不得对外行文。
  (二)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不予行文。
  (三)凡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事项,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不再行文。
  (四)需协调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领导必须先行协调。协调解决不了的事项,主办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的同时,必须附相关部门意见。
  (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之间未经协商一致,或者未经市政府批准裁决的事项,不得自行向下行文。
  (六)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主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请示一般不超过1000字,其它公文一般不超过2000字;一式3份;送达日期距成文日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七)主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不得同时主送其他机关或领导个人;需同时抄送其他机关的,要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行文单位的下级机关,也不得抄送个人。
  (八)“请示”要一事一文;“请示”与“报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九)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各县区政府下属单位要通过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开发区管委下属单位及区内企业要通过开发区管委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其他单位根据需要办理的事项直接商请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市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不了的,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和报告的,要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和市政府主管部门,并在文中说明理由。
  (十)市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的,要报请市政府同意,并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字样。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报送公文。
  (十一)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请求、批准事项,要使用“函”,不得使用“请示”或“批复”。
  (十二)领导审签、阅批公文应当有明确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日期。需领导阅知的公文,领导圈阅视为已阅知公文全部内容;有请示事项的公文,领导圈阅视为同意公文请示事项。

  二、发文办理
  (十三)拟制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工作,除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要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主办部门可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主办部门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
  (十四)各部门代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起草的文稿,经本部门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送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由对口科室负责审核报签。凡越过对口科室直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的,有关领导不予审签。
  (十五)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收到部门代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起草的文稿后要及时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需协调的事项是否已经协调;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是否经有关领导审签同意。
  (十六)经审核,不需要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稿,由对口科室在收文当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于确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稿,除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对口科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内容涉及其他科室的,对口科室作为主办科室,要在3个工作日内商相关科室提出修改意见;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修改,法制办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十七)文稿经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修改后,由对口科室在当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或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审核,市政府的文稿还必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
  (十八)文稿经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对口科室在当日报送领导签发。
  (十九)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以及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其它公文,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二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应当及时审签公文。一般公文应当在收文后2个工作日内审签;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审签。领导外出或有其它原因不能及时审签公文时,应委托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审签。
  (二十一)公文打印顺序按轻重缓急程度确定,公文紧急程度由签发人确定。紧急公文按时限要求印出,一般公文3个工作日内印出。
  (二十二)公文正式印制前,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应认真校对,确保公文内容正确无误并签字;秘书科要对公文格式审核把关。
  (二十三)公文印制后,市政府办公室对口科室应及时划定发文范围。原则上非相关单位不发文,不参加文件交换的市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发文,非市政府直接下属单位不发文。如确需超范围发文,必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批准。
  (二十四)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送各县区的文件各6份;发送开发区管委、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文件各1份;发送上级机关、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军分区及互不隶属机关的文件根据需要确定。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加发文数量。
  (二十五)发送公文要准确、及时、安全;发送明传电报、密码电报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六)不涉密公文要通过政府系统计算机网络发送,凡通过政府系统计算机网络发送电子公文的不再印发纸质公文。
  (二十七)经签发人批准,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可以公开发布。公开发布的公文与正式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凡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再印发相关单位。

  三、收文办理
  (二十八)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接收。凡未经秘书科接收的公文,运转中如发生迟办、漏办、错办、丢文、失泄密等问题,责任由接收公文的人员承担。
  (二十九)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对收到的公文要及时登记、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是否正确;公文格式是否规范;附件材料是否齐全;送达时间是否超过期限。
  (三十)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秘书科在收文当日退回,并说明原因。对于符合规定的公文,秘书科要在收文当日填写《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文承办笺》并将原文一起送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批签。秘书科根据公文办理的复杂性确定办结时限。
  (三十一)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报文单位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以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的名义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也不得以部门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三十二)上级公文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批签后,由秘书科负责传阅、办理。平级、下级公文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批签后,由秘书科按批签意见送对口科室,由对口科室负责传阅、办理,对口科室不得推诿、拒收、收而不办或中途停办。
  (三十三)上级和平级公文如需领导阅知的,按照从上至下顺序传递;有需办理事项的,则应由部门提出意见按照从下至上顺序传递。下级公文按照从下至上顺序传递。上级重要工作部署、紧急通知或下级紧急请示、报告需迅速报送有关领导的,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批准可酌情处理。
  (三十四)公文传递必须迅速、及时。对于一般公文,前一位领导批示后,对口科室要在当日将公文转送后一位领导;领导批示部门提意见的,对口科室要在当日填写《市政府交办事项卡》,并将公文和领导批示的复印件一起转送有关部门(需多个部门提意见的要同时转送);部门提出意见后,对口科室要在当日将部门所提意见和公文原件一起报有关领导。对于紧急公文,对口科室要按时限要求传递;无法与分管领导取得联系的,对口科室必须及时报告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三十五)转送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办理的公文,有关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办理。需部门提意见的,除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有关部门要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报市政府。
  (三十六)市政府转请有关部门提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后不得横传,要及时退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由相关科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十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领导应当及时阅批公文。一般公文应当在收文后2个工作日内阅批(领导外出时间除外);紧急公文应当随到随签。领导外出2天以上的,应当提前将需要阅批的公文处理完;领导外出期间,紧急公文需批示的,领导应当及时给予口头批示;领导外出回来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阅批的公文处理完。
  (三十八)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领导阅批公文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凡下级领导能够自主办理或协商办理的事项,不应再签报上级领导;凡市政府办公室领导能够自主办理或协商办理的事项,不应再签报市政府领导。
  (三十九)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经领导批示后需回复的,对口科室要及时回复。需行文回复的,除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要在领导批示后3个工作日内行文回复;不需行文回复的,要在领导批示后及时向报文单位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各单位需市政府批复或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的公文,要给市政府留出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紧急事项需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的,除重大突发性事件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领导另有要求的以外,必须在公文中说明紧急原因以及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四十一)需部门阅办的公文,有关部门的领导要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到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阅文,紧急公文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要求的时限阅办。超过时限不来阅文的,部门主要领导应受到批评并承担相应后果。
  (四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市政府要求每半年上缴一次公文。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收到的公文办结后,要及时送秘书科存档,秘书科以此作为公文办结的依据。

  四、办文监督
  (四十三)建立催办制度。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直接办理的公文由秘书科负责催办;转送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办理的公文,由相关科室负责催办;秘书科负责督促相关科室办理公文。催办公文要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点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秘书科及相关科室要认真做好催办记录。
  (四十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及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对于丢文、误办、漏办及其它不按规定办文造成失误的,市政府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十五)建立通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不定期通报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公文处理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要按要求将转送市政府各部门办理的公文数量、按时办结数量、按时办结率以及各部门承办公文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送秘书科。
  (四十六)建立考评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年终要组织专人对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及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公文处理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工作按照《秦皇岛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评办法》执行。

  五、其它事项
  (四十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十八)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