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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涉价广告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5 生效日期: 2003-03-25
发布部门: 河北省秦皇岛市物价局秦皇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秦价检字[2003]70号

  各县、区(开发区)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广告宣传中的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涉价广告进行整顿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和规范涉价广告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家计委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第15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为依据,依法进行。由市、县、区物价、工商部门组织实施。

  二、凡我市境内(含外地驻秦单位)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在广播、电视、报纸和户外及店内刊发的宣传性涉及价格的广告均在这次整顿范围。

  三、整顿规范涉价广告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学习政策、自查自纪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各县区要召开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告诫会,邀请新闻单位参加,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学习《价格法》、《广告法》及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自律意识。同时,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前段已发布的涉价广告、信息等是否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认真地自查自纠。
  第二阶段为专项检查阶段(4月16日至4月25日)。邀请新闻单位参加,开展对涉价广告的专项检查,对不认真进行自查、自纠或不执行文件规定仍自行刊登涉价广告的予以严肃处理。第三阶段为规范管理阶段。从4月26日开始,各生产、经营单位凡发布涉价的新闻媒体、户外及店内广告宣传必须到物价部门进行审查报批。经审查核准后,方可发布。

  四、整顿和规范涉价广告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计委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规定》是否已全面贯彻落实;
  (二)国家计委第15号令《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生产、经营者及广告发布单位发布的商品(产品)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广告、横幅以及其他各种手段,是否含有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欺诈行为;
  (四)生产、经营者在广告中所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降价)、折扣等有无依据和比较;
  (五)经营者在广告中所标示的降价销售商品、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是否与实际相符;
  (六)经营者在广告中所标示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是否有低价招揽顾客而用高价进行结算的行为;
  (七)其它违反国家价格和工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整顿和规范涉价广告工作,是贯彻十六大精神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价各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各县、区物价、工商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统一协调,确保整顿和规范涉价广告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依法行政。对整顿和规范涉价广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引导企业的加强自律。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屡查屡犯的,坚决依法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12358”、“12315”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涉价广告的整顿规范情况,选择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各县区接此通知后,要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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