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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湘劳社发[2003]145号
各市(州)、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认真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是劳动保障部门重要的工作职责。为全面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根据劳社部发〔2003〕9号文件要求,现就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综合管理,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作为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形成内部协调、分工负责、层层把关、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1、规范职业中介行为,严格把好就业准入关。要深入宣传贯彻《湖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全面实行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监督。进一步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管理,要求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在服务场所必须公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进一步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坚持每季度进行一次巡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 
  2、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严格把好依法用人关。要深入宣传贯彻《劳动法》和《湖南省劳动合同规定》,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录用人员登记备案和用工管理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进行录用登记(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并妥善保留录用登记、核查有关材料;必须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在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检查,劳动保障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每个专职监察员每年至少对50家用人单位进行主动巡查,及时纠正违法用工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易发、高发违法使用童工案件的地区、行业和用人单位进行重点监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察,及时掌握用工情况。 
  3、加强用工审批管理,严格把好未成年人就业关。配合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做好对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管理工作,依照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4、保障伤残童工权益,严格把好伤残童工赔偿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对伤残童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责令使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赔偿责任。 
  二、严格监察执法,加大童工案件查处力度 
  劳动保障部门尤其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执法纪律,坚决查处非法使用童工案件。 
  1、严格处罚标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具体处罚标准是:对用人单位未保留或伪造被招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录用登记、核查材料的,处1万元罚款;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对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规定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部门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2、落实备案制度。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发现和查处违法使用童工案件时,必须在立案10日内向省厅上报案件基本情况,在结案10日内向省厅上报处罚结果。省厅认为执法办案不力的,下达督办指令书或直接参与执法;认为处罚决定不当的,依法予以纠正或责成处罚机关自行纠正。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在每年年底前向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劳动用工检查和童工案件查处情况。 
  3、严格执法纪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尤其是监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情况或接到举报投诉后不制止、纠正、查处,或有关人员利用职务和行政手段干预、影响查处童工案件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不按时向省厅上报童工案件或其他重大案件的,给予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通报批评。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预防治理工作合力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加强与有关行政部门群团组织的联系,建立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协调机制。 
  1、建立劳动保障与公安、工商行政、教育、卫生、民政等行政部门联动机制,采用“110”联动、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提请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工作方式,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提高综合治理的效力。 
  2、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发挥街道、乡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学校的作用,采用法制宣传、案件通报、案例教育等工作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广泛深入的预防教育活动,形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共同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社会氛围。 
  3、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和信息网络等多种手段,广泛宣传《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使《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内容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少年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意识,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 
  附件:劳动保障部等《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略) 
 
 
二○○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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